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21人次。其中任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1人次,任免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负责人员职务3人次;任免委(办)主任、局长职务2人次;任命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1人次、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2人次;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庭长、副庭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12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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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21人次。其中任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1人次,任免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负责人员职务3人次;任免委(办)主任、局长职务2人次;任命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1人次、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2人次;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庭长、副庭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12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