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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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现将《日照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13 年9 月29 日
日照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及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并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且征地后户人均耕地不足0.3 亩(含0.3亩)、年满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在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失海渔民和整建制农转非的城镇居民)参加养老保险,适用本办法。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集体和个人责任共担,权利和义务相对等,公平和效率相结合;
(二)政府主导和被征地农民自愿相结合;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方案和资金落实情况负总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指导组织被征地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拟订居民参保方案,按规定履行公开、确认等程序,并具体负责方案的实施。
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政府社会保障补贴资金。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予以保障。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相关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户人均耕地,由区县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及土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按灵活就业人员属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以下办法参保缴费:
(一)本办法施行时男不满45 周岁、女不满40 周岁的,从参保之日起按规定缴费;
(二)本办法施行时男满45 周岁不满60 周岁、女满40 周岁不满55 周岁的,从男满45 周岁、女满40 周岁时补缴;
(三)本办法施行时男满60 周岁、女满55 周岁的,一次性足额补缴15 年养老保险费后方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男超过60 周岁、女超过55 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 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 元,累计减免不超过1.5 万元。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现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如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抵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差额部分按规定缴纳。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按照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个人缴费组成,政府补贴资金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单独选址项目由用地单位承担,个人和集体缴纳部分可以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中列支或者抵缴。
政府补贴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2003 年12 月31 日以前被征地的,政府一次性补贴标准为3500 元/ 人;
(二)2004 年1 月1 日至2010 年12 月31 日被征地的,政府一次性补贴标准为7000 元/ 人;
(三)2011 年1 月1 日后被征地的,政府分别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每亩不低于1 万元、1.5 万元、2 万元标准补贴;
(四)从2014 年1 月1 日起,各级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政府补贴部分按照各级政府土地收益分成比例分级承担。
第十三条 对孤寡老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特别困难人员,所在村居集体应当进行补助,鼓励所在区域单位进行捐助,实行爱心助保。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配套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 年10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 年9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