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选 登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b&A=3&rec=69&run=13

【丁斌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丁斌,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汤原县,汉族,初
中文化, 农民。2004年11月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丁斌乘坐他人驾驶的车辆行至日照市海
曲路与东关南路交叉路口时,因驾车人采取措施不当,与随后同向驾车行驶的某交警队工作
人员刘为成发生争执。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丁斌掏出随身携带的单刃折叠刀,朝被害人刘
为成的胸、腹、背部连续捅刺十余刀,致其心脏、肝、右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斌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十余刀,致被害人心脏、肝脏、右肺破裂,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以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丁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省高院终审裁定,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存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李存,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于日照市东港区,汉族,初中
文化,农民。2004年11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李存与他人在日照市烟台路某饺子城二楼喝酒
时,认为邻桌的山东体育学院学生郑帅、王世恩等人说话声音大影响其打电话,而与之发生
争执。被告人李存随即下楼打电话找人帮忙并在门口等候。被害人郑帅、王世恩等人下楼欲
离开时,被告人李存上前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子乱刺。被害人王世恩胸部被刺中两刀,致右侧
血气胸、肺破裂、心脏破裂、心包积血死亡;被害人郑帅腹部被刺中一刀,致肝破裂、腹腔
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存因琐事与人发生争吵,继而持刀连续捅刺他人,致二人死亡,
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以被告人李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存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山东雪青茶场有限公司诉莒南县剑青茶厂商标侵权纠纷案】 原告山东雪青茶场有限公司
前身为日照市茶厂,是目前山东省规模最大的茶叶专业化生产厂家。1992年,原告为自己的
茶叶产品注册“雪青” 商标,有效期至2012年12月9日,使用时间已达13年之久。“雪青”
牌茶叶多次获国家级产品质量金奖和国际名茶金奖等荣誉;被山东省技术监督局授予“山东
名牌产品” 称号,予以免检;两次被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为绿色食品A级食品;被山
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山东著名商标。“雪青”茶年产量、年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各
方面指标均列山东茶业行业第一位, 并出口日本、俄罗斯等国。2005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
莒南县剑青茶厂生产的山泉水水桶桶标上印有“雪青山泉水”文字,遂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
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莒南县剑青茶厂复制驰名商标“雪青”在其生产的山泉水上使用,其
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遂判决:原告
山东雪青茶场有限公司使用的“雪青”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莒南县剑青茶厂自判决生
效后立即停止在其山泉水产品上使用“雪青”商标的行为,并销毁其库存山泉水水桶上标注
的“雪青山泉水”商标标识;被告莒南县剑青茶厂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000元。
(市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