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森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案】 被告人李华森,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五莲县,汉族。2002年5月任淄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党组书记、局长,2004年6月任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党组书记、局长,因涉嫌受贿罪,于2009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
贪污罪,被告人李华森自2003年至2009年8月,利用担任淄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党组书记、局长、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采取截留收入、虚列支出等手段侵吞、骗取公款巨额公款,以及价值13.4万元的中华轿车1辆。
挪用公款罪,2008年1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李华森在任日照检验检疫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为谋取个人利益,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巨额公款给某企业使用。
受贿罪,被告人李华森利用担任日照检验检疫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自2005年上半年至2009年7月,索要或非法收受他人所送巨额钱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华森利用担任淄博检验检疫局党组书记、局长和日照检验检疫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采取截留、虚列支出等手段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为谋取个人利益,挪用公款给企业使用,情节严重,构成挪用公款罪;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华森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华森犯罪数额巨大,且受贿犯罪中部分具有索贿情节,对此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华森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华森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华森归案后,配合检察机关追缴大部分赃款,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李华森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简介】
程乐群
程乐群 男,1960年5月出生,汉族,山东青州人,研究生文化,1985年12月参加工作,1991年8月入党。该同志1985年12月至1987年5月为省法院干部;1987年5月至1994年7月任省法院书记员;1994年7月至1997年3月任省法院副科级书记员;1997年3月至2000年7月任省法院办公室秘书科科长、助理审判员;2000年7月至2000年8月任省法院办公室副主任、助理审判员;2000年8月至2002年11月任省法院办公室副主任、审判员;2002年11月至2006年4月任省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处处长、审判员;2006年4月至2010年1月省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审判员;2010年1月任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至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