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良国等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案】 被告人董良国,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刘安峰,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5年8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董良国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刘安峰、宗守星(在逃)在山东省沂水县、莒县等地,采用持刀捅刺、暴力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实施故意杀人、抢劫、强奸作案八起。其中被告人董良国参与全部作案,在作案中故意杀害一人,强奸六人、抢劫九人,抢劫现金及物品价值6 223元,并在抢劫中致一人死亡。被告人刘安峰参与作案二起,在作案中强奸三人,抢劫三人,抢劫现金及物品价值1 023元。2007年10月16日,董良国、刘安峰被抓获归案。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良国强奸被害人程某后,为掩盖罪行、逃避法律追究而持刀捅刺被害人颈部并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刘安峰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该行为构成强奸罪、抢劫罪。被告人董良国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董良国在抢劫、强奸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被告人刘安峰系从犯,其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法院以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董良国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强奸等罪名判处刘安峰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市中级法院院长简介】
王胜科 1951年2月出生,山东省栖霞市人,大学文化程度,1973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1年1月至1974年8月,任栖霞县官道公社大解家联中教师;1974年8月至1979年2月,任栖霞县官道公社党委秘书;1979年2月至1981年11月,任栖霞县委办公室秘书;1981年11月至1984年8月,任栖霞县委办公室副主任;1984年8月至1986年9月,山东工业大学管理系企业政工专业干修科学员;1986年9月至1989年2月,任栖霞县松山乡党委书记;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任栖霞县臧家庄镇党委书记;1990年2月至1990年3月,任栖霞县县委组织部干部;1990年3月至1992年11月,任栖霞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1992年11月至1994年9月,任蓬莱市委副书记;1994年9月至1995年3月,任蓬莱市委副书记、代市长;1995年3月至1996年8月,任蓬莱市委副书记、市长;1996年8月至2000年1月,任蓬莱市委书记;2000年1月至2000年2月,任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代院长。2000年2月至2009年12月任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胡科刚 胡凤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