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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先红、牟善军绑架案】
被告人马先红、牟善军均为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人。被告人马先红于2005年8月与丁晋昌(在逃)预谋挟持在东港区涛雒镇尹家廒头村经营废旧物品回收公司的尹茂廷,以向其家人勒索钱财。2005年8月24日下午,被告人马先红和丁晋昌以商谈业务为名与尹茂廷约定第二天见面。8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马先红携带剔骨刀与丁晋昌来到石臼林滩生活小区南门口,丁晋昌将宽胶带、蒙面布、尼龙绳等物品交给由他找来的被告人牟善军,并进行了分工。当日5时许,被害人尹茂廷驾驶桑塔纳2000型轿车到达约定地点日照开发区中学附近,被告人马先红、牟善军进入尹茂廷车内,试图捆绑尹茂廷,因尹茂廷极力反抗,二人对尹拳打脚踢并持刀捅刺,致尹大腿、胳膊、腹部等多处被捅伤,后被告人牟善军用绳子将尹的双手捆绑、用胶带将嘴封住,由被告人马先红驾驶尹茂廷的车逃窜。途中,二人从被害人尹茂廷车内搜得一部手机及现金1200余元。后二人发现被害人尹茂廷已死亡,遂将被害人尹茂廷尸体抛于同三高速公路日照段一通讯井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尹茂廷系因肠破裂、腹腔积血、右大腿下端血管破裂致大失血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先红、牟善军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被害人,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绑架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马先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鉴于被告人牟善军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马先红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青岛保税区金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鑫金来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海红走私案】
2003年,被告单位青岛保税区金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进口木材生意,由王海红具体负责,经王海红决定,采取向海关提供货物总价款低于实际价款的虚假合同手段,偷逃进口环节增值税。2003年10月至2004年3月,青岛保税区金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口了2船木材,采取上述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偷逃应缴进口环节增值税547121.31元人民币。2004年8月,王海红调任青岛鑫金来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继续负责木材进口业务。自2004年8月至2005年8月,青岛鑫金来实业有限公司进口了14船木材,经王海红决定,仍然采取上述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偷逃应缴进口环节增值税5012197.24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青岛保税区金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鑫金来实业有限公司利用低报货物价款的手段达到偷逃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目的,被告人王海红系该走私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与被告单位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一审对被告单位青岛保税区金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鑫金来实业有限公司分别判处罚金一百一十三万元和一千零四十三万元,对被告人王海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追缴青岛保税区金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偷逃的进口环节增值税547121.31元,追缴青岛鑫金来实业有限公司偷逃的进口环节增值税5012197.24元。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青岛保税区金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鑫金来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席刚 山世增)

【青岛保税区金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鑫金来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海红走私案】
2003年,被告单位青岛保税区金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进口木材生意,由王海红具体负责,经王海红决定,采取向海关提供货物总价款低于实际价款的虚假合同手段,偷逃进口环节增值税。2003年10月至2004年3月,青岛保税区金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口了2船木材,采取上述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偷逃应缴进口环节增值税547121.31元人民币。2004年8月,王海红调任青岛鑫金来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继续负责木材进口业务。自2004年8月至2005年8月,青岛鑫金来实业有限公司进口了14船木材,经王海红决定,仍然采取上述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偷逃应缴进口环节增值税5012197.24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青岛保税区金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鑫金来实业有限公司利用低报货物价款的手段达到偷逃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目的,被告人王海红系该走私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与被告单位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一审对被告单位青岛保税区金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鑫金来实业有限公司分别判处罚金一百一十三万元和一千零四十三万元,对被告人王海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追缴青岛保税区金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偷逃的进口环节增值税547121.31元,追缴青岛鑫金来实业有限公司偷逃的进口环节增值税5012197.24元。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青岛保税区金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鑫金来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席刚 山世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