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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文、张安修等特大团伙抢劫案】

1998年9月至2000年11月间,被告人贾秋营、王兴文、张安修、史同龙(2000年9月26日被临沂中院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有漏罪)、穆兴等相互或交叉结伙,骑摩托车窜至日照、临沂、潍坊等地,在乡村公路(土路)上,以查摩托车证件、牌照或问路为名,采取棒击、刀砍等暴力手段,抢劫作案62起。共抢劫摩托车12辆、手机6部以及现金、皮衣等,会计金额达10余万元,并致重伤1人,轻伤3人。轻微伤若干人。其中,贾秋营参与作案37起,抢劫现金及物品价值52329元,并致重伤1人,轻伤3人;王兴文参与作案32起,抢劫现金及物品价值35368元,并致重伤1人,轻伤2人;张安修参与作案27起,抢劫现金及物品价值46851元;史同龙除本案指控参与的15起已判决外,还参与作案3起,抢劫现金及物品价值8860元;穆兴参与作案3起,抢劫现金及物品价值8800元,并致轻伤1人。
另查明,贾秋营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王兴文,属重大立功。史同龙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有余罪未判决,应当做出判决,与原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穆兴于1998年5月被减刑释放,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日照中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王兴文、张安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贾秋营、史同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分别处罚金5万元、3.9万元;判处穆兴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8800元。判决被告人贾秋营、王兴文赔偿两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080元、1976元。
一市宣判后,王兴文、张安修等5犯不服,提起上诉。经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日中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