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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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振文受贿、私藏枪支弹药案】 徐振文,男,1947年7月5日生,铁道部第十一工程局山东工程指挥部原指挥长(正处级)。1993年8月,徐振文从五莲县英达丽经济贸易总公司为本单位购买总价值37.6万元的推土机两台,该公司负责人出于答谢和求助于徐振文推销工程设备的需要,送其现金1万元;1994年底,徐振文帮助后村建筑公司承揽到为徐所在指挥部建造一幢宿舍楼的工程,该建筑公司负责人为感谢其帮助,并求得以后能及时得到工程款,送其现金5000元。此外,徐振文于1995年秋从某派出所索要钢珠手枪1支、子弹3发,一直存放于办公室,未按枪支管理法规定上缴公安机关。东港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徐振文有期徒刑2年,其私藏枪支弹药罪免于刑事处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并追缴钢珠手枪1支,子弹3发。徐振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审查后认为徐振文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永明贪污受贿案】 李永明,男,1947年3月21日出生,日照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原主任(副处级)。1996年9月17日,李永明利用职务之便,借出国考察之机,以处理费用为名,指使他人为其开具假发票1张,计款12977.55元,支出后据为己有;1996年5月至1997年初,李永明利用市劳保系统从青岛海洋大学出口设备电器公司购进微机设备之机,收受该公司贿赂6000元及价值1690元的瑞士“铁达时”手表1块;1996年3月,李永明让承建市劳保处宿舍楼的日照市锦华建筑公司第五分公司为其个人装饰住房,从中受贿装修差价款3523.07元。东港区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李永明有期徒刑2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追缴贪污赃款12977.55元,没收受贿赃款9523.07元及赃物“铁达时”牌手表1块。李永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勇)

【林凡东诈骗农民巨额存款案】 林凡东,日照市岚山办事处碑廓镇林家庄村农民。1996年1月至1998年3月,林在被聘为中国农业银行日照市东港区支行碑廓营业所代办员期间和被解聘之后,均以代办员的身份,编造了“为应付农行查账,借储户存单项账”等虚假事由或以高利息、好处费为诱饵,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换取储户存单或收取储户现金,先后骗取碑廊镇。巨峰镇及相邻的莒南县朱芦乡等地的104户农民的存单和现金230余份,共计款322757元,用于私自发放贷款、养鸡、贩猪、贩花生米等赢利活动,致使赃款全未追回。东港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林凡东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一审宣判后,林凡东未提起上诉。
(日法研)

【滕培林申请国家赔偿案】 滕培林,五莲县洪凝镇洪凝村农民。1994年10月至1996年2月,其在担任山东省生产资料总公司太阳城酿酒厂销售业务员期间,因在劳务报酬上与厂方有争议,截留了部分销售货款存入银行。五莲县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挪用公款立案侦查,并扣押滕培林长虹牌21寸彩色电视机1台、存折4张(计款34100元)等物品。后该院认为滕培林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挪用资金被全部追回等原因,决定免于起诉。案经上级检察院复议认为,滕培林行为不构成犯罪,撤销了五莲县检察院的决定。滕培林遂向五莲县检察院提起赔偿申请,要求该院返还违法扣押的电视机和价值34100元的4张存折。五莲县检察院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上级检察院亦未按滕培林申请作出复议决定。1998年4月20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了滕培林的赔偿申请,并于7月10日作出决定:五莲县检察院返还扣押滕培林的长虹牌21寸彩色电视机1台、赔偿扣押滕培林的存款34100元及利息393.84元。
(王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