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树文、朱士杰等人徇私舞弊、受贿、走私案】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树文在任日照市委书记期间收受他人贿赂49876元,并对由其妻徐峰丽参与的走私案蓄意进行包庇,隐瞒真相,为其开脱罪责,构成受贿罪和徇私舞弊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年。原日照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朱士杰在任职期间,利用职权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徐峰丽、孙强进行包庇,严重干扰对案件的侦查;朱士杰还指使他人释放另两名犯罪嫌疑人,构成徇私舞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深圳大威实业有限公司、日照桑托尔高新技术产业(集团)公司及翁国炎、张文广、徐峰丽、孙强等与境外不法分子相勾结进行走私,价值达231万余元。以走私罪判处深圳大威实业有限公司、日照桑托尔高新技术产业(集团)公司罚金人民币各5万元;以走私罪判处翁国炎有期徒8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走私罪判处张文广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千元;以走私、受贿罪判处徐峰丽有期徒刑4年;以走私罪判处孙强有期徒刑3年。并对王树文、徐峰丽受贿和非法所得折合人民币23万余元予以没收。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23日进行一审公开宣判。王树文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王树文、朱士杰、翁国炎、徐峰丽、孙强的上诉,维持原判。鉴于张文广在二审期间有立功表现,依法改判张文广有期徒刑3年。
【谷建农等290户农民诉日照市农科所、滨州市小营镇种子站、河北省宁晋县种子公司销售假玉米种子案】 1995年3月7日,滨州市小营镇种子站(下称小营种子站)从河北省宁晋县种子公司(下称宁晋种子公司)购进丹玉13杂交玉米种1万余斤,次日即售给日照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下称日照农科所)。5月,谷建农等290户农民从日照农科所先后购买了该玉米种2728.5市斤,共付种子款10914元,并用该玉米种种植玉米545.7亩。种子出苗后,谷建志等人发现其长势弱,高矮不齐,抽穗早,棒子小,便到日照农科所及莒县工商局等单位反映。日照农科所及小营种子站经过现场勘查,承认该批玉米种质量不合格。莒县种子站受莒县工商局委托,对该批玉米种种植的玉米进行了田间调查,并作出鉴定结论:1.该种子的植株、穗形、粒形等皆不具备丹玉13玉米种子的特征;2.该种子没有杂交玉米种的生长优势,平均对照丹玉13杂交种减产35.59%,每亩平均减产254.1市斤,共计造成谷建农等290户农民减产138662.37市斤。据莒县物价局证实,1995年9~10月的玉米销售价格为每市斤0.8元。因玉米减产共给谷建农等290户农民造成经济损失110929.89元。谷建农等290户农民联名向莒县法院起诉,要求日照农科所、小营种子站和宁晋种子公司赔偿损失。莒县法院于1996年11月15日作出判决:由宁晋种子公司赔偿谷建农等290户农民直接经济损失10914元,可得利益损失110929.89元,日照农科所、小营种子站负连带责任,诉讼费5925元由宁晋种子公司负担。
【日照市物资对外经贸公司诉日照市岚山开发区岚海物资贸易中心、中国工商银行日照市分行岚山办事处汇票返还纠纷案】 1995年11月5日,日照市物资对外经贸公司(下称经贸公司)与日照市物资开发集团公司(下称开发集团)签订购销花生米合同。根据合同,开发集团于1995年12月26~28日,分别给经贸公司开出银行承兑汇票4张,票额370万元。其中票额为70万元、100万元的两张汇票,经中国银行日照市东港区支行承兑,票额为50万元和150万元的两张汇票经中国建设银行日照市东港区支行承兑。经贸公司取得汇票后,经开发集团联系,与日照市岚山开发区岚海物资贸易中心(下称岚海中心)达成口头协议,由岚海中心帮助经贸公司至中国工商银行岚山办事处(下称工行岚山办)贴现汇票,岚海中心从中赚取3.94‰的利息差。同月28日上午,工行岚山办会同岚海中心与经贸公司经办人至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分行办理了贴现(再贴现)规模,查验汇票无误后,三方当事人于当日下午回工行岚山办办理了汇票贴现手续。贴现后,经贸公司要求将贴现款转与该公司,工行岚山办予以拒绝,并单方声称该汇票贴现款已扣还了岚海中心拖欠工行岚山办的贷款。后经贸公司多次要求退票,工行岚山办将中国建设银行东港区支行承兑的200万元汇票退给了岚海中心,将中国银行日照市东港区支行承兑的170万元汇票到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分行办理了再贴现。经贸公司因此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岚海中心和工行岚山办返还汇票。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贸公司为贴现汇票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岚海中心,因该转让行为未支付对价,故背书转让无效,岚海中心不能据此取得汇票权利。工行岚山办在明知贴现的汇票票面收款人(实际持票人)是经贸公司,岚海中心为经贸公司联系贴现是为赚取利息差的情况下,仍授意经贸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岚海中心,并迳行将汇票贴现款抵扣岚海中心的贷款,构成恶意持票,亦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据此判决:工行岚山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经贸公司汇票款170万元。工行岚山办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工行岚山办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史兴用 丁辉 尚华 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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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树文、朱士杰等人徇私舞弊、受贿、走私案】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树文在任日照市委书记期间收受他人贿赂49876元,并对由其妻徐峰丽参与的走私案蓄意进行包庇,隐瞒真相,为其开脱罪责,构成受贿罪和徇私舞弊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年。原日照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朱士杰在任职期间,利用职权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徐峰丽、孙强进行包庇,严重干扰对案件的侦查;朱士杰还指使他人释放另两名犯罪嫌疑人,构成徇私舞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深圳大威实业有限公司、日照桑托尔高新技术产业(集团)公司及翁国炎、张文广、徐峰丽、孙强等与境外不法分子相勾结进行走私,价值达231万余元。以走私罪判处深圳大威实业有限公司、日照桑托尔高新技术产业(集团)公司罚金人民币各5万元;以走私罪判处翁国炎有期徒8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走私罪判处张文广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千元;以走私、受贿罪判处徐峰丽有期徒刑4年;以走私罪判处孙强有期徒刑3年。并对王树文、徐峰丽受贿和非法所得折合人民币23万余元予以没收。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23日进行一审公开宣判。王树文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王树文、朱士杰、翁国炎、徐峰丽、孙强的上诉,维持原判。鉴于张文广在二审期间有立功表现,依法改判张文广有期徒刑3年。
【谷建农等290户农民诉日照市农科所、滨州市小营镇种子站、河北省宁晋县种子公司销售假玉米种子案】 1995年3月7日,滨州市小营镇种子站(下称小营种子站)从河北省宁晋县种子公司(下称宁晋种子公司)购进丹玉13杂交玉米种1万余斤,次日即售给日照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下称日照农科所)。5月,谷建农等290户农民从日照农科所先后购买了该玉米种2728.5市斤,共付种子款10914元,并用该玉米种种植玉米545.7亩。种子出苗后,谷建志等人发现其长势弱,高矮不齐,抽穗早,棒子小,便到日照农科所及莒县工商局等单位反映。日照农科所及小营种子站经过现场勘查,承认该批玉米种质量不合格。莒县种子站受莒县工商局委托,对该批玉米种种植的玉米进行了田间调查,并作出鉴定结论:1.该种子的植株、穗形、粒形等皆不具备丹玉13玉米种子的特征;2.该种子没有杂交玉米种的生长优势,平均对照丹玉13杂交种减产35.59%,每亩平均减产254.1市斤,共计造成谷建农等290户农民减产138662.37市斤。据莒县物价局证实,1995年9~10月的玉米销售价格为每市斤0.8元。因玉米减产共给谷建农等290户农民造成经济损失110929.89元。谷建农等290户农民联名向莒县法院起诉,要求日照农科所、小营种子站和宁晋种子公司赔偿损失。莒县法院于1996年11月15日作出判决:由宁晋种子公司赔偿谷建农等290户农民直接经济损失10914元,可得利益损失110929.89元,日照农科所、小营种子站负连带责任,诉讼费5925元由宁晋种子公司负担。
【日照市物资对外经贸公司诉日照市岚山开发区岚海物资贸易中心、中国工商银行日照市分行岚山办事处汇票返还纠纷案】 1995年11月5日,日照市物资对外经贸公司(下称经贸公司)与日照市物资开发集团公司(下称开发集团)签订购销花生米合同。根据合同,开发集团于1995年12月26~28日,分别给经贸公司开出银行承兑汇票4张,票额370万元。其中票额为70万元、100万元的两张汇票,经中国银行日照市东港区支行承兑,票额为50万元和150万元的两张汇票经中国建设银行日照市东港区支行承兑。经贸公司取得汇票后,经开发集团联系,与日照市岚山开发区岚海物资贸易中心(下称岚海中心)达成口头协议,由岚海中心帮助经贸公司至中国工商银行岚山办事处(下称工行岚山办)贴现汇票,岚海中心从中赚取3.94‰的利息差。同月28日上午,工行岚山办会同岚海中心与经贸公司经办人至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分行办理了贴现(再贴现)规模,查验汇票无误后,三方当事人于当日下午回工行岚山办办理了汇票贴现手续。贴现后,经贸公司要求将贴现款转与该公司,工行岚山办予以拒绝,并单方声称该汇票贴现款已扣还了岚海中心拖欠工行岚山办的贷款。后经贸公司多次要求退票,工行岚山办将中国建设银行东港区支行承兑的200万元汇票退给了岚海中心,将中国银行日照市东港区支行承兑的170万元汇票到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分行办理了再贴现。经贸公司因此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岚海中心和工行岚山办返还汇票。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贸公司为贴现汇票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岚海中心,因该转让行为未支付对价,故背书转让无效,岚海中心不能据此取得汇票权利。工行岚山办在明知贴现的汇票票面收款人(实际持票人)是经贸公司,岚海中心为经贸公司联系贴现是为赚取利息差的情况下,仍授意经贸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岚海中心,并迳行将汇票贴现款抵扣岚海中心的贷款,构成恶意持票,亦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据此判决:工行岚山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经贸公司汇票款170万元。工行岚山办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工行岚山办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史兴用 丁辉 尚华 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