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妥善处理医疗事故、解决医疗纠纷、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有了法律依据。由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2002年4月国务院又下发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使医疗纠纷事故的处理有了更科学、完善的法律依据。1983~2002年共发生医疗纠纷23起,其中医疗技术事故4起(一级1起,三级3起),无责任事故。
案例
氨茶碱过敏致人死亡 1986年2月威海市立医院接诊一位52岁女性患者,诊断为慢性喘息型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住院后,首次用50%葡萄糖注射液40ml+氨茶碱0.25+地塞米松5mg缓慢静推,2分钟进液6~7ml,病人自述憋气,出现呼吸困难。静推地塞米松、呼吸兴奋剂无效,施心肺复苏术无效死亡。经市卫生局组织讨论,定为氨茶碱过敏死亡。处理意见:1.医院写出情况小结,内部总结教训。2.医院主动做好善后工作。
使用假药致死人命 1992年8月17日上午7时,温泉镇西崮村一位8个月女孩因发烧咳嗽,该村乡医刘大夫注射从小贩手中购买的硫酸小诺霉素1/2支,约10分钟后,患儿突然抽搐,双眼上翻,口唇紫绀,随即送往温泉医院,抢救无效,于7时30分死亡。经市药品检验所鉴定注射的硫酸小诺霉素为假药。区卫生局进行了通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责成该卫生室限期整改,增加设备,改善医疗条件,没收该批硫酸小诺霉素,处3000元个人罚款,对死者家属参照一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责任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产后出血切除子宫 1996年3月7日,威海市仙姑顶医院为一位27岁产妇行侧切分娩。分娩40分钟后,观察无异常,由产房转入病房。中午12点50分左右,产妇发生产后出血。院方对出血原因诊断不明,在保守治疗无效的情况下切除了子宫,保住产妇性命。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鉴定为三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
青霉素过敏致人死亡 1997年7月23日,一患者因咽痛到威海市社会福利院医务室就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青霉素皮试阴性,予青霉素联合丁胺卡那霉素静脉点滴。连治两天,无明显反应。7月25日上午病人在滴注丁胺卡那霉素时出现寒战、发冷、呕吐,经治医考虑为输液反应,采取抢救措施。此时当班大夫没能及时停用青霉素,反而又将配好的青霉素滴注了70ml左右,病情加重。约11时30分转到海军四○四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威海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尸检,为青霉素过敏性休克致呼吸衰竭死亡。死者所用药品经威海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鉴定为一级医疗技术事故。在患者出现迟发性青霉素过敏现象后,由于当班大夫经验不足和技术水平较低,没能及时做出正确诊断,以致抢救措施不合理,转院方式及措施不当。
拔除阻生牙致下颌骨骨折 1999年5月27日,威海口腔医院为一患者拔除┼8低位阻生齿时,由于首诊医生对阻生牙拔除困难程度及患者可能存在的骨质疏松等情况缺乏综合分析,未能充分估计到术中发生下颌骨骨折的可能性,从而导致手术方法掌握不当,患者下颌骨骨折。省级鉴定为三级医疗技术事故。
第六节 医疗事故
视图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妥善处理医疗事故、解决医疗纠纷、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有了法律依据。由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2002年4月国务院又下发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使医疗纠纷事故的处理有了更科学、完善的法律依据。1983~2002年共发生医疗纠纷23起,其中医疗技术事故4起(一级1起,三级3起),无责任事故。
案例
氨茶碱过敏致人死亡 1986年2月威海市立医院接诊一位52岁女性患者,诊断为慢性喘息型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住院后,首次用50%葡萄糖注射液40ml+氨茶碱0.25+地塞米松5mg缓慢静推,2分钟进液6~7ml,病人自述憋气,出现呼吸困难。静推地塞米松、呼吸兴奋剂无效,施心肺复苏术无效死亡。经市卫生局组织讨论,定为氨茶碱过敏死亡。处理意见:1.医院写出情况小结,内部总结教训。2.医院主动做好善后工作。
使用假药致死人命 1992年8月17日上午7时,温泉镇西崮村一位8个月女孩因发烧咳嗽,该村乡医刘大夫注射从小贩手中购买的硫酸小诺霉素1/2支,约10分钟后,患儿突然抽搐,双眼上翻,口唇紫绀,随即送往温泉医院,抢救无效,于7时30分死亡。经市药品检验所鉴定注射的硫酸小诺霉素为假药。区卫生局进行了通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责成该卫生室限期整改,增加设备,改善医疗条件,没收该批硫酸小诺霉素,处3000元个人罚款,对死者家属参照一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责任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产后出血切除子宫 1996年3月7日,威海市仙姑顶医院为一位27岁产妇行侧切分娩。分娩40分钟后,观察无异常,由产房转入病房。中午12点50分左右,产妇发生产后出血。院方对出血原因诊断不明,在保守治疗无效的情况下切除了子宫,保住产妇性命。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鉴定为三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
青霉素过敏致人死亡 1997年7月23日,一患者因咽痛到威海市社会福利院医务室就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青霉素皮试阴性,予青霉素联合丁胺卡那霉素静脉点滴。连治两天,无明显反应。7月25日上午病人在滴注丁胺卡那霉素时出现寒战、发冷、呕吐,经治医考虑为输液反应,采取抢救措施。此时当班大夫没能及时停用青霉素,反而又将配好的青霉素滴注了70ml左右,病情加重。约11时30分转到海军四○四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威海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尸检,为青霉素过敏性休克致呼吸衰竭死亡。死者所用药品经威海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鉴定为一级医疗技术事故。在患者出现迟发性青霉素过敏现象后,由于当班大夫经验不足和技术水平较低,没能及时做出正确诊断,以致抢救措施不合理,转院方式及措施不当。
拔除阻生牙致下颌骨骨折 1999年5月27日,威海口腔医院为一患者拔除┼8低位阻生齿时,由于首诊医生对阻生牙拔除困难程度及患者可能存在的骨质疏松等情况缺乏综合分析,未能充分估计到术中发生下颌骨骨折的可能性,从而导致手术方法掌握不当,患者下颌骨骨折。省级鉴定为三级医疗技术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