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兵役制度 资料库:威海市情志书库 章节:环翠区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a/section/7/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a/section/7/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a/section/7/article/505/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a/section/7/article/505/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一节 兵役制度


1978年3月改义务兵役制度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1984年5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1998年12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期满,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改为志愿兵。退出现役的士兵和军官以及其他符合服兵役条件的公民,在规定年限内服预备役。民兵组织既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又是预备役人员的基本组织形式。凡建立民兵组织的地方,适龄青年和退伍军人都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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