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批准逮捕
1983~2002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各类刑事案件4439起650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3954起5629人,不批准逮捕640人。
在1983年开展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中,检察机关贯彻执行 “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提前介入侦查、预审活动,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126起176人,比上年增长了260%和274.5%,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117起166人,比上年增长了277.4%和304.9%。
1990~1991年,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刑检部门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开展“除六害”、“打流窜、挖团伙” 、“打拐”、“禁毒”等专项斗争,切实做到“从重从快”,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案件296起428人,批捕283起398人。
1992年,刑检工作重点转移到打击严重暴力犯罪、盗窃犯罪、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窜犯罪以及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上来,至2002年底,共受理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3585起5290人,批准逮捕3162起4523人。
二、侦查监督
1986年前,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主要是针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内部自侦部门所办案件则由各股、科自行审查并作出决定。1987年,检察机关完善了内部的制约机制,各自侦部门所办案件统一由刑检部门审查决定逮捕和起诉,由此,内部自侦部门也纳入到刑检部门的侦查监督范围之内。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刑事检察侦查监督工作又增加了立案监督工作。1983年后,对不构成犯罪或不需要逮捕的640人作出不批捕决定,追捕、追诉漏犯137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46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35件,变更公安机关法医对伤害案件的鉴定22起。
三、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和自侦案件,刑检部门审查的结果分提起公诉、免予起诉、不起诉、退回补充侦查。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检察机关的免予起诉权被取消,相应地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1983~2002年,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4360起6791人,其中起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3832起5571人,免予起诉165人,不起诉46人。
四、审判监督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对庭审活动的不当之处,可以当庭提出来。1996年后,检察人员对于庭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在开庭完毕之后通过检察建议的形式予以纠正。1983~2002年,共对法院刑事判决案件提出抗诉21起,提出纠正意见20余件次。
第一节 刑事检查
视图
一、审查批准逮捕
1983~2002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各类刑事案件4439起650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3954起5629人,不批准逮捕640人。
在1983年开展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中,检察机关贯彻执行 “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提前介入侦查、预审活动,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126起176人,比上年增长了260%和274.5%,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117起166人,比上年增长了277.4%和304.9%。
1990~1991年,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刑检部门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开展“除六害”、“打流窜、挖团伙” 、“打拐”、“禁毒”等专项斗争,切实做到“从重从快”,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案件296起428人,批捕283起398人。
1992年,刑检工作重点转移到打击严重暴力犯罪、盗窃犯罪、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窜犯罪以及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上来,至2002年底,共受理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3585起5290人,批准逮捕3162起4523人。
二、侦查监督
1986年前,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主要是针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内部自侦部门所办案件则由各股、科自行审查并作出决定。1987年,检察机关完善了内部的制约机制,各自侦部门所办案件统一由刑检部门审查决定逮捕和起诉,由此,内部自侦部门也纳入到刑检部门的侦查监督范围之内。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刑事检察侦查监督工作又增加了立案监督工作。1983年后,对不构成犯罪或不需要逮捕的640人作出不批捕决定,追捕、追诉漏犯137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46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35件,变更公安机关法医对伤害案件的鉴定22起。
三、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和自侦案件,刑检部门审查的结果分提起公诉、免予起诉、不起诉、退回补充侦查。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检察机关的免予起诉权被取消,相应地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1983~2002年,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4360起6791人,其中起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3832起5571人,免予起诉165人,不起诉46人。
四、审判监督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对庭审活动的不当之处,可以当庭提出来。1996年后,检察人员对于庭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在开庭完毕之后通过检察建议的形式予以纠正。1983~2002年,共对法院刑事判决案件提出抗诉21起,提出纠正意见20余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