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 建设用地管理 资料库:威海市情志书库 章节:环翠区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a/section/7/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a/section/7/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a/section/7/article/38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a/section/7/article/38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四节 建设用地管理


1987年10月,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将建设用地纳入计划管理,建立土地计划管理制度,除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国务院各部门建设项目的用地指标由省直接下达外,其余的国家建设、乡镇集体建设、农村个人建房用地计划指标,切块下达到市地,由市地分解下达。用地计划确定的占用耕地数,属指令性指标,只能节约,不得突破;占用非耕地的,属指导性指标,但也要从严掌握。1988年,环翠区调整土地补偿标准,征用耕地每亩年产值由过去的500元提高到700元,征用使用商品蔬菜地每亩年产值由过去的710元提高到1500元,园地每亩年产值由过去的710元提高到1800元。 1990年10月29日,市政府批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业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对全市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农业建设项目用地提出规范的管理意见,按照《意见》要求,坚持把农业用地纳入计划管理,严格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批建设项目用地,对基本国策的落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992年1月15日 ,《威海市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发布实施。1996年,区政府根据《威海市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出台了《环翠区居民宅基地管理规定》,明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3平方米,未经批准、骗取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多占土地的,按违法占地处理。同时,出台了《威海市环翠区临时用地管理若干规定》,规定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全面规范了农村宅基地和临时用地的管理。1999年4月28日,根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在城市规划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1999年10月,国土资源部报批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经国务院批复,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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