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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侨汇 旅游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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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侨汇 旅游外汇
1996年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除国家允许保留的外,必须卖给银行。1996年1月29日,国务院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属于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银行或卖给外汇指定银行。1998年9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居民个人接受境外亲属提供的用以赡养亲属的外汇,可以解付外币现钞或者兑换成人民币。一次性解付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1~5万美元,在银行办理;5~20万美元,经当地外汇局审核后到银行办理;20万美元以上的,由当地外汇局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后,到银行办理。 根据198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旅行社经外汇局批准可以开立往来账户,用于旅游外汇收支。1997年10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施行了《外汇账户管理办法》,对外汇账户的管理进行了统一规范,旅游外汇属于非贸易经营性支付项下的外汇,国际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在外汇局核定保留比例内的外汇,可以经外汇局批准开立外汇账户保留,支出只能用于境外旅游者因故不能来华旅游而退还的外汇款项。该类账户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该旅行社上一年度收汇总额的3%,其余的收汇须结汇。2001年3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旅行社接待外联团组入境旅游必须以外汇收取团费,不得收取人民币。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自费出境旅游必须以外汇与境外旅行社结算团费。旅行社接待外联团组入境旅游收取的外汇,不得以收抵支结算团费,不得擅自将外汇截留境外。经外汇局批准,中资国际旅行社可以申请开立入境旅游外汇专用账户,年末账户余额应当结汇;有权组织境内居民自费出境旅游的中资旅行社除可以开立入境旅游外汇专用账户以外,还可以开立出境旅游外汇专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