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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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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外债管理
1987年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其后,发布了《外债登记实施细则》,作为《暂行规定》的细化和补充。该规定确立了外债管理的原则,建立了外债的借用、使用、偿还及其统计监测管理制度体系。 1997年9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同年9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于199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主要内容: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债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国家对外债资金的流入流出实行专户管理,外债专用账户包括贷款专户和还贷专户;债务人应当将外债签约、使用、本息偿还等信息按期向外汇局反馈;国家对外债的偿还实行审核制度。偿还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借入外债本息和费用之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外债偿还,外汇局不予核准。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核发的《还本付息核准件》为债务人办理对外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