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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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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管理体制
198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威海市支局更名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威海分局,由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分行归口管理。当时外汇管理体制实行外汇留成和上缴制度,外汇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平衡、保证重点的同时,实行贸易和非贸易外汇留成。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和不同行业,确定了不同的留成比例。外贸部门将出口收汇卖给国家以后,国家分别给创汇的地方、部门和企业一定比例的外汇,自有留成外汇可以比较自由地使用。人民币汇率实行官方汇价和外汇调剂价格(市场汇率)并存的双重汇率体制。 1994年1月1日起,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过去的双重汇率制度,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实行外汇银行结售汇制,取消外汇留成和上缴;建立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人民币为境内惟一合法的流通货币,禁止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和流通;取消外汇收支的指令性计划,国家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实现对外汇和国际收支的宏观调控。 1996年12月,中国宣布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款,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现行的外汇管理体制是坚持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严格管理政策。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主要内容是取消经常项目外汇支付限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银行结汇制度。资本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于资本项目外汇还进行严格管理并执行3个共同原则:除另有规定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均需调回境内;境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项下外汇收入均应在银行开立外汇专用账户,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卖给外汇指定银行;资本项目下的购汇和对外支付,均需经过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在银行办理售付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