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结算方式与管理 资料库:威海市情志书库 章节:环翠区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a/section/7/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a/section/7/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a/section/7/article/33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a/section/7/article/33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一节 结算方式与管理
1983年为加强企业资金周转,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支援生产发展和商品流通服务,在金额起点1000元以上、托收时间、所托收的单据、逾期未付等问题重新做了明确补充。 1988年关于推行收购农副产品使用定额转账支票结算的通知,为方便收购农副产品票据结算并与储蓄结合起来,将定额转账支票与储蓄相结合,起用定额转账支票。 1989年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重新明确银行结算的性质和任务;确定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和银行不垫款的结算原则;简化、合并银行结算种类,增强结算的通用性、灵活性;确立以汇票、本票、支票为主体的结算制度,增强票据的流通性;减少行政监督手段,既依法维护存户资金的自主支配权利,又分清客户和银行办理结算的职责义务。强调结算管理和结算纪律,加强各方办理结算的责任。银行结算改革废止了托收承付、国内信用证、委托付款、托收无承付、保付支票和省内限额结算等6种结算方式。于1989年4月1日出台了新的《银行结算方法》:改革银行汇票。扩大通汇通兑面,取消确定收款人和兑付银行的限制,允许一次背书转让;全面推广商业汇票;试办银行本票。银行本票记名,期限为一个月,允许背书转让;扩大支票使用范围,允许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使用支票;汇兑。保留电汇、信汇,取消信汇自带。扩大委托收款范围,既可用于异地,也可用于同城。1988年取消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后,由于不少企业不太适应新的结算办法,同时,考虑到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对当时治理整顿有一定的作用,于1990年4月1日起,恢复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为了纠正当时银行账户管理混乱的现象,给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多次对原账户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制订了《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账户管理暂行规定》。 1990年出台了《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主要是为了加强开户和结算管理,建立良好的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 1993年为了全面实行统一标识码制度,更好地发挥统一代码标识作用,有利于银行加强账户的管理,维护经济和金融程序,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在账户管理工作中实施查验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规定凡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一律要求各个开户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的代码证书和开户许可证到开户银行办理代码登记手续。为保证商业汇票的正常使用和流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银发(1993)140号颁发实施《商业汇票办法》。 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为严肃结算纪律,纠正违规违纪行为,维护正常的结算秩序,重新修订了《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原有规定作废。为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订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1996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对汇票、支票、本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权等进行法律规定,规范有关票据行为,维护了结算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1997年6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的管理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管理,适用本办法。为维护支付结算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12月19日印发了《支付结算办法》,至2002年一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