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转税类
增值税 1983年1月1日开征,以某些产品销售环节中所增加的价值额为征税依据,分为农机具及其配件、机器机械及其配件、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5类11个税目,税率6?%~25%,缴纳增值税的产品不再征产品税。1984年扩大征收范围,对汽车、机动船舶、轴承、钢坯、钢材、印染机织丝织品、西药等类产品征收增值税。1989年1月1日起,对原属营业税范围的从事工业性加工修配业务和销售原材料的企业征收增值税,并调整了税率。自1994年1月起扩大征收范围,将原征收产品税的工业品和原征收营业税的商品批发、零售和公用事业中的水、电、热、气的税目,并入增值税,实行价外征税办法,税率分为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及出口商品零税率,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6%的简易税率。1998年7月1日起,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降为4%。
消费税 1994年1月1日开征,选择少数消费品进行特殊调节,以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确定11个征收税目,包括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鞭炮、烟火等,实行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征收办法。税率或税额划分为14档,最高税率45%,最低税率3%。
营业税 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将营业税从工商税中分解出来重新开征,纳税义务人为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信、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及其他各种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商品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分3%、5%、10%、15%四个等级。1991年1月起,对经营房地产的单位也征收营业税。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4年1月起施行,征税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税目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税率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率5%;娱乐业,税率10%。2001年5月起,娱乐定税率调整为20%。
二、所得税类
企业所得税 1994年1月起施行,由原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而成。征税对象为凡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它有生产经营所得的其他组织。实行33%的比例税率,并实行两档过渡性的优惠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的按27%的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按18%的税率征收。1994年国、地税分设后,中央所属的企事业单位、金融保险企业、军队所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地方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的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2002年,实行所得税收入体制改革,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2001年12月31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
个人所得税 1980年9月,依据国家《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开征。征税范围: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其他所得。税率分两类: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收入扣除800元后,按5%~45%累进税率计算征收。其他各项所得,税率为20%。1994年1月,将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并于此税种,以在境内取得各项应税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税率为:工资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扣除800元后,就其超过部分按5%、10%、20%、30%、40%、45%的累进税率计征;稿酬所得按20%,再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按20%,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他所得按20%税率征收。
三、资源税类
资源税 1994年1月起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取消盐税。凡在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8年11月起征,范围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经省政府批准,威海市区按中等城市征税,土地划分三等。一等土地:东至东海岸线,西至福山路,南至平度路(包括市第二毛纺织厂占地),北至槐云村、陈家后沟、古陌岭、孙家疃镇王家村延至东海边;二等土地:经区、刘公岛全部区域,高区、孙家疃镇除一等土地之外的其他区域,江家寨立交桥以北,桃威铁路线以东,海埠路以西区域;三等土地:环翠区区域范围内除一等土地、二等土地之外的其他区域。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表16-2-3-1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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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等次│1997年底│1998│1999│2000~│2002┃
┃ │前 │年 │年 │2001年│年 ┃
┃ │ │ │ │ │ ┃
┠────┼────┼──┼──┼───┼──┨
┃一等土地│ 0.77 │1.40│1.70│ 2.00 │4.00┃
┃ │ │ │ │ │ ┃
┠────┴┬───┼──┼──┴┬──┴┬─┸┒
┃ 二等土地 │ 0.67 │1.12│ 1.36 │ 1.60 │3.50┃
┃ │ │ │ │ │ ┃
┠────┬┴───┼──┼──┬┴──┬┴─┰┚
┃三等土地│ 0.35 │0.84│1.02│ 1.20 │2.0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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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定目的税类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1月起征。征税对象为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1994年1月调整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税率依其经营地点分三档,市区为正税的7%,城镇为正税的5%,乡村为正税的1%。1994年1月起,环翠区税率全部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7%计征。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1年起征收,征税对象为对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实际完成的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商品房投资、装饰装修投资和其它固定资产投资。国务院决定2000年1月1日起对固定资产投资应税项目新发生的投资额,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土地增值税 1994年1月开征,征收对象为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出售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及税金后的增值额。税率按30%、40%、50%、60%四档超收率累进税率。具体按: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五、财产税类
房产税 1986年10月依据国家《房产税暂行条例》起征,以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为开征对象。税率采用比例税率,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的1.2%计征。出租的房产,按租金收入的12%计征(2001年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 其房产税按4%的税率征收)。
城市房地产税 1951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至2002年只对三资企业征收,计税依据同房产税。
六、行为税类
车船使用税 1986年10月依据国家《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起征,以中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开征对象。根据车船种类、大小、使用性质,按吨辆定额,船舶分机动和非机动两类,机动船以最低150吨以下,按净吨位每吨年税额1.20元,最高10001吨以上,每吨年税额5.00元的不等标准计征;对车辆征税,执行山东省的规定:乘人汽车,按座位多少分别按108元、120元、144元、204元和240元五个档次(1999年8月起执行乘人汽车按小型客车、大型客车分类,分别按每辆260元、300元两档征收);载货汽车按净吨位每辆42元征收(1999年8月起执行按净吨位每辆60元征收),三轮摩托车每辆48元(1999年8月起执行每辆72元),二轮摩托车每辆36元(1999年8月起执行每辆56元),轻骑每辆24元。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47年开征。初以马车、营业用双轮车及船舶的所有者为纳税义务人。应税车辆一年中分四期完税,分类别率计征。胶轮大车期税3000元(北海币),马车、铁轮大车期税1500元,脚踏车、双轮底板车期税300元,船舶依据吨位分别按23%、26.5%、30%计征。1962年始征机动车辆使用牌照税。1967年对脚踏车、双轮地板车、渔船不再征收使用牌照税。1973年起,国营、集体企业应纳的此税并入工商税。此税亦用于个人及华侨。1978年1月停征。1986年10月改征车船使用税,但外籍非外交人员的机动车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依据车船使用税的有关规定,仍继续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印花税 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0月起施行。对各类合同、产权书和记载资金的账簿等按比例贴花,税率最高为千分之一,最低为万分之零点三;对权力许可证照和其它账簿按件贴花,每件5元。
屠宰税 1946年1月,依据《山东省胶东区屠宰税征收办法》开征。纳税义务人为以营业为目的的宰杀猪、羊、牛、驴、骡、马等牲畜的个人或单位。税率为:猪每头20元,羊每只5元,其它牲畜按10%从价计征。1950年,税率改为所有宰杀行为均按10%从价计征。1957年,税率按零售价的8%征收,并不再征营业税。1958年,对调出的牲畜,由县级税务机关按牲畜收购价格征收一次性屠宰税,税率为5%。1966年,对农村生产队及农户宰杀的猪羊按头(只)征税,猪每头2元,绵羊每只0.4元,山羊每只0.2元。1973年,经营屠宰业务的国营食品公司应交纳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按采购环节3%的税率征收;对个体屠户,每头猪征屠宰税2元,每头菜牛征4元。1994年1月起税率为:生猪每头10元,羊每只2元,牛、马、驴、骡每头20元。从2000年起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凡试点的地区取消屠宰税。山东省规定从2002年起停征屠宰税。
1994~2002年地税各项税收情况表
表16-2-3-2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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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 种 │ 征收数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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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4017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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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2432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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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9205 ┃
┃ │ ┃
┠───────────┼───────────┨
┃房产税 │6027 ┃
┃ │ ┃
┠───────────┼───────────┨
┃城市房地产税 │41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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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 │362 ┃
┃ │ ┃
┠───────────┼───────────┨
┃车船使用牌照税 │24 ┃
┃ │ ┃
┠───────────┼───────────┨
┃印花税 │652 ┃
┃ │ ┃
┠───────────┼───────────┨
┃屠宰税 │26 ┃
┃ │ ┃
┠───────────┼───────────┨
┃资源税 │110 ┃
┃ │ ┃
┠───────────┼───────────┨
┃城镇土地使用税 │2224 ┃
┃ │ ┃
┠───────────┼───────────┨
┃土地增值税 │12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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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18563 ┃
┃税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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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屠宰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年份分别为1994~2001、1991~1999
七、地方附加
教育费附加 1986年7月起征。凡缴纳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均按“三税”总额的1%缴纳教育费附加。1990年8月起,附加率改为2%。1994年起,取消产品税,新增消费税,附加率改为3%。1994~2002年,地税部门累计实现教育费附加2482万元。
社会治安费 1994年1月起征。凡在山东省内的各级各类企业(指中央驻鲁和省内各级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个体工商业户等)和有收入的事业单位(指中央驻鲁和省内各级各类实行预算内、外管理的事业单位)均为社会治安费的缴纳义务人。社会治安费按企业实现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和事业单位实现的纯收入的1‰计算缴纳。1996年5月1日停征。1994~1996年,地税部门征收社会治安费150万元。
文化事业建设费 1997年7月起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费率为3%,应纳费额=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额×3%。1997~2002年,地税部门共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27万元。
发展旅游事业费 1998年1月起征。征收对象为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由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类旅游、涉外宾馆(饭店),旅行社,旅游公司、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包机公司、旅游广告公司、旅游贸易公司、旅游管理公司、旅游娱乐场所,旅游定点单位(包括餐馆、商店、生产企业),旅游景区和旅游度假区内的各类经营单位,实行售票的各类旅游景点(包括公园、文化景点、动物园、游乐园、游乐宫、游乐城)等。计征方式及标准:发展旅游事业费采取比例加价方式,宾馆、饭店、旅行社等各类旅游企业,按其计税营业收入的1%征收;旅游景点(场所)、索道公司等按票价收入的3%征收。1998~2002年,地税部门共代征发展旅游事业费120万元。
第三节 税种 税率
视图
一、流转税类
增值税 1983年1月1日开征,以某些产品销售环节中所增加的价值额为征税依据,分为农机具及其配件、机器机械及其配件、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5类11个税目,税率6?%~25%,缴纳增值税的产品不再征产品税。1984年扩大征收范围,对汽车、机动船舶、轴承、钢坯、钢材、印染机织丝织品、西药等类产品征收增值税。1989年1月1日起,对原属营业税范围的从事工业性加工修配业务和销售原材料的企业征收增值税,并调整了税率。自1994年1月起扩大征收范围,将原征收产品税的工业品和原征收营业税的商品批发、零售和公用事业中的水、电、热、气的税目,并入增值税,实行价外征税办法,税率分为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及出口商品零税率,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6%的简易税率。1998年7月1日起,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降为4%。
消费税 1994年1月1日开征,选择少数消费品进行特殊调节,以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确定11个征收税目,包括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鞭炮、烟火等,实行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征收办法。税率或税额划分为14档,最高税率45%,最低税率3%。
营业税 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将营业税从工商税中分解出来重新开征,纳税义务人为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信、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及其他各种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商品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分3%、5%、10%、15%四个等级。1991年1月起,对经营房地产的单位也征收营业税。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4年1月起施行,征税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税目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税率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率5%;娱乐业,税率10%。2001年5月起,娱乐定税率调整为20%。
二、所得税类
企业所得税 1994年1月起施行,由原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而成。征税对象为凡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它有生产经营所得的其他组织。实行33%的比例税率,并实行两档过渡性的优惠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的按27%的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按18%的税率征收。1994年国、地税分设后,中央所属的企事业单位、金融保险企业、军队所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地方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的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2002年,实行所得税收入体制改革,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2001年12月31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
个人所得税 1980年9月,依据国家《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开征。征税范围: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其他所得。税率分两类: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收入扣除800元后,按5%~45%累进税率计算征收。其他各项所得,税率为20%。1994年1月,将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并于此税种,以在境内取得各项应税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税率为:工资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扣除800元后,就其超过部分按5%、10%、20%、30%、40%、45%的累进税率计征;稿酬所得按20%,再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按20%,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他所得按20%税率征收。
三、资源税类
资源税 1994年1月起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取消盐税。凡在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8年11月起征,范围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经省政府批准,威海市区按中等城市征税,土地划分三等。一等土地:东至东海岸线,西至福山路,南至平度路(包括市第二毛纺织厂占地),北至槐云村、陈家后沟、古陌岭、孙家疃镇王家村延至东海边;二等土地:经区、刘公岛全部区域,高区、孙家疃镇除一等土地之外的其他区域,江家寨立交桥以北,桃威铁路线以东,海埠路以西区域;三等土地:环翠区区域范围内除一等土地、二等土地之外的其他区域。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表16-2-3-1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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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等次│1997年底│1998│1999│2000~│2002┃
┃ │前 │年 │年 │2001年│年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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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土地│ 0.77 │1.40│1.70│ 2.00 │4.0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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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等土地 │ 0.67 │1.12│ 1.36 │ 1.60 │3.5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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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土地│ 0.35 │0.84│1.02│ 1.20 │2.0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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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定目的税类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1月起征。征税对象为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1994年1月调整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税率依其经营地点分三档,市区为正税的7%,城镇为正税的5%,乡村为正税的1%。1994年1月起,环翠区税率全部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7%计征。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1年起征收,征税对象为对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实际完成的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商品房投资、装饰装修投资和其它固定资产投资。国务院决定2000年1月1日起对固定资产投资应税项目新发生的投资额,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土地增值税 1994年1月开征,征收对象为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出售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及税金后的增值额。税率按30%、40%、50%、60%四档超收率累进税率。具体按: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五、财产税类
房产税 1986年10月依据国家《房产税暂行条例》起征,以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为开征对象。税率采用比例税率,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的1.2%计征。出租的房产,按租金收入的12%计征(2001年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 其房产税按4%的税率征收)。
城市房地产税 1951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至2002年只对三资企业征收,计税依据同房产税。
六、行为税类
车船使用税 1986年10月依据国家《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起征,以中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开征对象。根据车船种类、大小、使用性质,按吨辆定额,船舶分机动和非机动两类,机动船以最低150吨以下,按净吨位每吨年税额1.20元,最高10001吨以上,每吨年税额5.00元的不等标准计征;对车辆征税,执行山东省的规定:乘人汽车,按座位多少分别按108元、120元、144元、204元和240元五个档次(1999年8月起执行乘人汽车按小型客车、大型客车分类,分别按每辆260元、300元两档征收);载货汽车按净吨位每辆42元征收(1999年8月起执行按净吨位每辆60元征收),三轮摩托车每辆48元(1999年8月起执行每辆72元),二轮摩托车每辆36元(1999年8月起执行每辆56元),轻骑每辆24元。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47年开征。初以马车、营业用双轮车及船舶的所有者为纳税义务人。应税车辆一年中分四期完税,分类别率计征。胶轮大车期税3000元(北海币),马车、铁轮大车期税1500元,脚踏车、双轮底板车期税300元,船舶依据吨位分别按23%、26.5%、30%计征。1962年始征机动车辆使用牌照税。1967年对脚踏车、双轮地板车、渔船不再征收使用牌照税。1973年起,国营、集体企业应纳的此税并入工商税。此税亦用于个人及华侨。1978年1月停征。1986年10月改征车船使用税,但外籍非外交人员的机动车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依据车船使用税的有关规定,仍继续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印花税 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0月起施行。对各类合同、产权书和记载资金的账簿等按比例贴花,税率最高为千分之一,最低为万分之零点三;对权力许可证照和其它账簿按件贴花,每件5元。
屠宰税 1946年1月,依据《山东省胶东区屠宰税征收办法》开征。纳税义务人为以营业为目的的宰杀猪、羊、牛、驴、骡、马等牲畜的个人或单位。税率为:猪每头20元,羊每只5元,其它牲畜按10%从价计征。1950年,税率改为所有宰杀行为均按10%从价计征。1957年,税率按零售价的8%征收,并不再征营业税。1958年,对调出的牲畜,由县级税务机关按牲畜收购价格征收一次性屠宰税,税率为5%。1966年,对农村生产队及农户宰杀的猪羊按头(只)征税,猪每头2元,绵羊每只0.4元,山羊每只0.2元。1973年,经营屠宰业务的国营食品公司应交纳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按采购环节3%的税率征收;对个体屠户,每头猪征屠宰税2元,每头菜牛征4元。1994年1月起税率为:生猪每头10元,羊每只2元,牛、马、驴、骡每头20元。从2000年起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凡试点的地区取消屠宰税。山东省规定从2002年起停征屠宰税。
1994~2002年地税各项税收情况表
表16-2-3-2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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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 种 │ 征收数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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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4017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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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2432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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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920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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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602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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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税 │41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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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 │36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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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牌照税 │2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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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65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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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税 │2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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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 │11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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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222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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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12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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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18563 ┃
┃税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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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屠宰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年份分别为1994~2001、1991~1999
七、地方附加
教育费附加 1986年7月起征。凡缴纳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均按“三税”总额的1%缴纳教育费附加。1990年8月起,附加率改为2%。1994年起,取消产品税,新增消费税,附加率改为3%。1994~2002年,地税部门累计实现教育费附加2482万元。
社会治安费 1994年1月起征。凡在山东省内的各级各类企业(指中央驻鲁和省内各级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个体工商业户等)和有收入的事业单位(指中央驻鲁和省内各级各类实行预算内、外管理的事业单位)均为社会治安费的缴纳义务人。社会治安费按企业实现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和事业单位实现的纯收入的1‰计算缴纳。1996年5月1日停征。1994~1996年,地税部门征收社会治安费150万元。
文化事业建设费 1997年7月起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费率为3%,应纳费额=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额×3%。1997~2002年,地税部门共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27万元。
发展旅游事业费 1998年1月起征。征收对象为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由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类旅游、涉外宾馆(饭店),旅行社,旅游公司、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包机公司、旅游广告公司、旅游贸易公司、旅游管理公司、旅游娱乐场所,旅游定点单位(包括餐馆、商店、生产企业),旅游景区和旅游度假区内的各类经营单位,实行售票的各类旅游景点(包括公园、文化景点、动物园、游乐园、游乐宫、游乐城)等。计征方式及标准:发展旅游事业费采取比例加价方式,宾馆、饭店、旅行社等各类旅游企业,按其计税营业收入的1%征收;旅游景点(场所)、索道公司等按票价收入的3%征收。1998~2002年,地税部门共代征发展旅游事业费1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