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体制与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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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
2002年8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2003年12月,省政府下发《关于在威海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2005年1月,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威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批准设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划管理、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7个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同年7月,市政府召开由规划、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明确各个职能管理部门与行政执法局的职责划分和协调配合问题,威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基本确立。
机构
1992年10月,设立经区市容监察大队,为正科级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经费自理,隶属经区规划建设局。12月,为适应经区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强化市容监察大队城市管理职能,市容监察大队更名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1993年10月,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由隶属规划建设局变更为隶属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处。1998年8月,变更为隶属建设局。1999年5月,撤销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设立威海市城建监察支队经区大队,为市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正科级事业单位,隶属威海市城建监察支队,履行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市容卫生、公用事业5个方面管理职能。2005年,撤销威海市城建监察支队经区大队,设置威海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第四大队,隶属威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科级建制。依法行使经区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7个方面行政处罚权,市容管理发展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时期。2009年,暂停公安交通管理的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