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工伤与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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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199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首次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筹集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
2001年7月,经区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正式启动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在区内各类企业全面推行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实行与基本养老保险一票征收,当年参保人数达5683人。2004年,经区在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过程中,打破常规,在全省率先实行农民工工伤单险种参保,充分调动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14504人。
2005年1月,《威海市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工伤保险覆盖到包括个体工商户雇员在内的各类企业职工。2007年6月,工伤保险覆盖到非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2008年3月,经区人事劳动局印发《关于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全市率先建立费率浮动机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年初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及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对其工伤保险费率进行浮动调整。同月,经区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印发《关于试行工伤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全省率先实现工伤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该经验以现场会形式在全市推广。黄国彧、孙向东撰写的《对工伤医疗费用结算方式的探索与实践》一文,被评为山东省第二十二次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2009年起,经区在全省率先开展以劳动保障部门为主导的工伤预防工作,多次在区内组织举办工伤预防工作现场会和工伤预防知识培训,工伤事故发生率和重大工伤发生率均有所下降。工伤预防做法经验获得山东省第二十三次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成果优秀奖。2006、2008年,经区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两次被省社会保险事业局评为“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目标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2010年,被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评为“山东省工伤保险工作先进单位”。
生育保险
1997年以前,企业女职工生育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1997年10月,经区正式启动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生育保险费全部由单位缴纳,企业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007年5月,《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颁布实施。同年9月,经区根据市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实行定额管理,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定额标准结算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参保男职工配偶无工作的,可享受生育补助金。至2010年末,全区共有1132家企业41926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