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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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992年,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医疗实行福利性医疗保障制度,职工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报销。1997年4月,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1999年5月,按照《威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经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建立“个人账户基金”和“社会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和规定由个人负担的其他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建立慢性病门诊统筹补助制度,对规定的10种慢性病给予门诊补助。2000年,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对参保职工因重病、大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给予补助,救助额不超过10万元。
2003年,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经区率先在全市实行医疗保险不低于15年最低缴费年限,实现医保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目标。2007年,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设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实行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男性不低于25年,女性不低于20年。同年,经区制定《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实施意见》《离休人员医疗管理办法》和《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意见》。2008年,市政府制定《威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经区执行新的医疗保险政策,门诊慢性病补助病种扩大到68种,大病医疗救助额提高到20万元。门诊慢性病、住院及大病医疗费用在定点医院直接结算报销,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负担。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与原企业脱钩,实行社会化管理,解决因企业欠费退休人员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问题。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村属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
至2010年,经区共有1195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54310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09、2010年,经区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分别被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为“威海市医疗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2008~2010年优质服务窗口”。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07年以前,城镇居民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2008年1月,经区根据《威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正式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确定皇冠、凤林、西苑街道辖区的30个社区(村)和崮山镇5个村、教育局所属的36所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的在校学生、儿童,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采取政府补助与个人家庭缴费相结合的模式,未成年人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60元;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城镇低保人员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80元;一般居民个人缴纳230元,财政补助70元 ;老年居民个人缴纳180元,财政补助120元;成年重度残疾人和城镇低保人员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260元。随着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深化,在个人缴费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市政府不断加大财政补贴力度,2009年以后财政补贴达到每人每年120元。保障范围以大病统筹为主,城镇居民在选择的合同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门诊特定病种费用及大病医疗救助,直接结算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达到13万元。参保范围不断扩大,至2010年末,经区共有33142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为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