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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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0月,经区劳动服务公司设立后,开始理顺失业保险基金收缴的职权范围,完善失业保险起步阶段的基础工作,承办区内企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征缴及失业职工登记、建档、发证和失业救济金发放工作。
1996年,根据省劳动厅《关于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经区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救济期限不变。全年失业保险参保数1992人,借出扶持资金5.8万元。1998年,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自当年7月1日起执行个人缴纳1%、单位缴纳2%的失业保险金缴纳标准。同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转2.4万元,用于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用。1999年,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将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建立国家、单位、职工三方负担的筹资机制,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制定,实行市级统筹。失业保险基金须存入银行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有利于加强基金管理。
2000年开始,经区把失业保险工作与再就业工作紧密联系起来,加强对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做到失业培训工作经常化、有针对性,着力提高失业人员的素质。2008年,广泛开展计算机、美容美发、服装裁剪、驾驶等培训,为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提供坚实的保障。至2010年末,共举办6期失业职工培训班,培训失业职工136人。
2009年起,经区开始实行社会保险“一票征缴”制度,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5种保险一票征缴,组织开展失业动态监测,随时掌控全区企业失业职工的信息。当年新增失业保险参保人员19633人,失业保险征缴工作实现信息统一化、基金管理规范化、保险服务社会化。至2010年末,全区城镇失业保险参保39355人,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3016万元,仅2010年就为区内407名失业职工发放失业金117万元,为25家困难企业发放岗位补贴16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