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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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区养老保险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种类。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1995年,按照《威海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全部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设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干部、职工退休按管理权限经劳动人事局审批,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离退休金。
1996年1月,经区机关事业单位开始参保缴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比例为23%,其中,单位按上年度全部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总额的21%缴纳,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未设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年10月至2008年末,基金统筹比例为25%。2003年,崮山、泊于两镇机关事业单位纳入经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离退休人员数量增加,养老金调整次数和幅度较大,缴费基数和比例没有明显增长,基金当期结余和滚存结余出现赤字。2009年基金统筹比例为28%,2010年统筹比例为27%。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在新政策出台前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执行。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993年,经区将企业计划内临时工纳入统筹范围,职工养老保险已由“企业保险”逐步转变为“社会保险”。同年10月起,按照《威海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试行办法》规定,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均按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企业18%、个人2%。1995年起,个人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至2005年达到8%。
1996年6月,经区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并逐步做实个人账户。1998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地方统筹纳入省级统筹,缴费比例进一步明确。2007年开始做实个人账户。
企业工人退休办法改革 1995年9月30日前,经区企业工人养老保险退休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规定》,退休待遇按职工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满15年不满30年、满10年不满15年3个类型,分别发放本人标准工资的95%、90%、85%。同年10月1日,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退休年龄仍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规定》标准执行,退休金实行新老办法五年过渡期对比计发,从与本人标准工资挂钩逐步过渡到与缴费挂钩。2000年4月,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由经区人事劳动局委托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改为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统一鉴定。2001年,建立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公示制度。2006年,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养老金计发实行五年过渡期新老办法对比,实现平稳过渡,更好体现“缴费基数高、缴费年限长、退休晚的人员多领退休金”的原则。
企业职工养老金发放办法改革 1994年5月,经区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发放办法,由原来社保经办机构将养老金拨付给企业、再由企业发放给退休职工,改为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将养老金邮寄到退休职工居住地邮政或金融部门。2000年以后,经区对全区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网点重新调整,确保社会化发放率达到100%。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994年,按照《威海市农村社会养老暂行办法》规定,在全区全面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农保)工作,实行县级统筹,市级指导监督,业务由街道民政部门管理。2001年,农保工作从民政部门移交社保部门统一管理,建立农保基金总账,逐步实现农保基金二级管理。2004年,启用农保管理发放程序,全部通过银行实现社会化发放。2009年,按照《威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与国家政策相衔接,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工作。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农保,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筹资机制,其中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0个档次中任一档次进行缴费。在参保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当地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为参保农民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补助;政府财政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基础养老金为每月50元。
2010年,收缴基金8931万元,为1.4万人社会化发放养老金702万元,基金滚存结余1.2亿元。至2010年末,全区67个行政村适龄参保人员3.9万人,实际参保3.3万人。
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2005年,管委制定《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试行办法》,办法规定: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个人专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相结合,个人账户由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分段计算,财政出资部分全部计入社会统筹账户用于调剂,保障标准按每位失地农民每年1000元执行,按月发放。4月21日,在崮山镇卫家滩村开展试点工作。2006年,管委印发《关于在崮山镇进行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试点的意见》,制定新的保障标准,失地农民每人每年发放1500元的失地保险金。经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被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列为全市2006年农保工作的亮点。
2007~2010年,羊角埠、张家滩、杨家台、夏家疃、小天东、东、皂埠、南曲阜、卫家滩、百尺所10个村(社区)3737人纳入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其中有1738人符合规定,按期领取每人每月125元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