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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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2010年,经区整体处于低生育水平时期,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9‰以下,崮山、泊于镇连续7年人口负增长,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稳定在1左右;全区育龄人口人人享有基本生殖保健服务,婴儿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5‰以内,死亡率降低到2‰以下。出生人口结构日益合理,出生婴儿性别比稳定在100:107(女为100)左右,处于正常水平。
晚婚晚育政策
1992~2010年,经区执行《中共中央批转〈关于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报告〉的通知》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即女23周岁、男25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女23周岁怀孕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全区晚婚晚育率一直保持在85%以上,妇女平均初婚年龄和平均初育年龄均超过25岁。
生育政策
1992年至2002年8月,经区执行1988年《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夫妻,经社会事业局批准,允许有间隔地再生一个孩子,但不准生育第三胎。2002年9月起,按照新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符合政策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取消再生育间隔时间的规定,但不准生育第三胎。至2010年末,全区有729个符合二孩生育政策的农村独女家庭自愿报名不生育二孩,占农村独女户总数69.5%。
奖励政策
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只生一个孩子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奖励。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夫妻双方每月从各自所在单位领取5元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所在单位按照威海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2005~2010年,管委制定一系列政策,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户家庭,在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
2005年,管委制定《关于实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统一发放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落实城镇失业(无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意见》,农村和城镇失业(无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村级负责发放改为区财政统一发放。
2006年,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对农村年满60周岁以上、符合政策规定的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每人每年发放720元生活补助。
2008年,管委印发《关于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对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年发放1200元救助金;对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年发放960元救助金。
2010年,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和实施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制度的通知》,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家庭或双女户家庭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分别按城乡低保基数15%~35%的比例发给救助金。
至2010年末,区、镇(街道)两级财政累计发放计划生育各类奖励、扶助金3596万元。
征收社会抚养费
2007年,社会事业局制定《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办法》,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印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办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宣传材料2.5万份,鼓励群众监督、举报违法生育现象。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执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据威海市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征收基数从二分之一到十倍不等。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由社会事业局负责,社会事业局委托镇、街道作出书面征收决定,镇、街道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案件立案调查,讨论审议后,书面告知当事人,并送达有关法律文书。至2010年末,共征收社会抚养费47例344.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