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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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0月,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由蒿泊街道婚姻登记管理办公室办理。当事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时须提供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明、由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以及夫妻双方体检证明。离婚登记的,须提供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介绍信和离婚协议书,登记证书采取手工填写。1999年6月在区社会事业局民政科增挂婚姻登记管理办公室牌子,履行婚姻登记职责。
2003年10月1日,新《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后,经区改革婚姻登记制度。以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代替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增强公民的责任意识,体现婚姻自由的理念;不再强制婚前检查,当事人双方可自愿婚检,婚前检查不再作为结婚登记的必备条件。
2004年,实现婚姻登记信息化管理,简化婚姻登记手续,各类材料由计算机打印,提高办事效率。同年9月,婚姻登记工作移交威海市环翠区婚姻登记处,经区不再办理婚姻登记。
1992~2004年,经区共办理结婚登记6753对,离婚登记442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