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优抚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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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
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牺牲、病故的现役军人享受一次性抚恤待遇。2003年为1名病故军人发放一次性抚恤2.4万元,2008年为1名牺牲军人发放一次性抚恤3.5万元。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抚恤待遇。1992~2010年,定期抚恤金标准共调整16次,标准由每年480元提高至每年8800元。经区严格按照标准为军人家属核定和发放抚恤金,累计发放定期抚恤金1000万元。
因公、因战、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享受伤残抚恤待遇。1992~2004年,经区为全区伤残军人进行新旧残废等级套改。2005年换发新式证件,为265名伤残军人换发残疾军人证。2006~2010年,为14名新增伤残军人办理评残手续。
经区严格按照民政部制定的伤残抚恤标准为伤残军人调整、核定和发放伤残抚恤金。1992~2010年,伤残抚恤标准共调整13次,按照伤残等级和伤残类别分为26个档次,最低2730元,最高28690元,为2700人次伤残军人发放伤残抚恤金2500万元。一至四级伤残军人除享受伤残抚恤待遇外,还享受护理费补助待遇。1992~2001年,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40元提高到190元;2001~2005年,护理费标准为上年度辖区社会平均工资的50%;2005~2010年,护理费标准按照辖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核算,共为一至四级伤残军人发放护理费62万元。
优待
国家对优抚对象除实行抚恤外,还按规定实行优待。
物质优待 主要是为义务兵家属和农村优抚对象发放优待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照1999年市政府印发的《威海市市区城镇非农业人口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暂行规定》执行,标准不低于2000元。农村优抚对象优待金按照1990年市政府制定的《威海市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办法》执行。2006年1月,经区对农村优待标准进行调整,标准为3个街道3500元、崮山镇3906元、泊于镇3303元。2010年,农村优待标准各镇、街道统一调整为4000元。1992~2010年,经区财政共为970户义务兵家属和720户农村优抚对象发放优待金1700万元。
医疗优待 2008年11月,按照市政府《威海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经区管委制定《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2009年1月1日起实施。2009年,财政投入12万元为55名一至六级伤残军人统一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发放医疗补助22万元;为200名在市医保处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办理医疗补助证,实现医疗费即时结算;为345名参加新农合的优抚对象减免参保费。2010年,为49名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手续,落实经费12.6万元;为25名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发放医疗补助资金4.3万元;启用优抚对象医疗即时结算系统,为一至六级伤残军人支付医疗费36.5万元。
定期定量生活补助 1992~2010年,按照民政部的规定对在乡老复员军人的补助标准进行10次调整,标准由每年360元提高到每年4700元,共发放定期补助1000万元。2006~2010年,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补助标准进行5次调整,由每年240元提高至每年2280元,为19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发放定期补助40万元。2007年8月1日起,按照中央文件精神,为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元,有85名参战人员开始领取补助,2010年10月1日起,补助标准提高为每人每年2640元,共发放补助金72万元。
政治优待(拥军优属) 经区每年组织各镇、街道和相关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八一”建军节期间,召开优抚对象座谈会,举行文艺汇演;新年春节期间,为义务兵家属和优抚对象贴春联、送喜报、发放慰问信和挂光荣牌。2003年,社会事业局被市委、市政府和威海军分区授予“拥军优属模范单位”。2004年起,按照市民政局《关于建立优抚对象精神抚慰机制的意见》,经区对优待工作进一步规范,开展党员干部一对一联系优抚对象活动,规范光荣牌、贴春联和送喜报工作,组织优抚对象疗养和查体,民政、教育、团委和妇联等部门组织在校学生、工人和妇女等到优抚对象家中慰问和做好事。1992~2010年,共召开座谈会60次,举办文艺表演24次,张贴春联、发放慰问信上万张,组织426名优抚对象到康宁医院疗养和查体。
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安置
军转干部安置 经区军队转业干部由人事劳动局负责安置。
安置办法 1998年以前,按照转业对口的原则,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行指令性计划分配。1999年开始,参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劳动局印发的《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省驻威单位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意见》,经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考试考核的办法,做到安置去向、办法、计划、考试考核成绩和结果“五公开”。对功臣模范和长期在边缘艰苦地区以及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通过考核加分等措施给予照顾。至2010年末,安置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60人。
2001年,国家政策规定,凡是在军队任副团职以上或军龄满20年的营职干部可以自主择业,不再由政府指令性计划分配。全区自2003年开始接受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至2010年末,共接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13人。
教育培训 按上级规定,每年军转干部安置结束后,人事劳动局组织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市委组织部组织的岗前封闭培训。按照统一组织、条块结合、突出专业的培训模式,采取领导授课、专家讲座、社会实践等培训形式,实行分级、分系统培训管理,达到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帮助军队转业干部尽快实现角色转换的目的。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坚持统分结合的培训形式,对省市开展的适应性培训坚持全员动员、全员参加;对专业培训则采取突出个人需求、以个人自学为主的方式,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网络培训网站,指导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线学习交流。
管理服务 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纳入数据库管理,及时调整、发放退役金,并按照上级自主择业军队专业干部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障政策,落实好住房补贴、医疗保险和取暖补贴等各项社会保障待遇。
复退军人安置 1993年10月,经区复退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办公室设在社会发展处,负责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和退休退职无军籍职工。
退役士兵安置 1993年10月至2001年,实行“双向选择和政府包底安置”的办法为退役士兵安排工作。1998年,开始为安置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发放生活保障金,保障金标准按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共安置退伍义务兵和志愿兵225人,发放保障金15万元。
2002年,根据《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经区试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政府向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安置办法,当年有10人选择自谋职业,4人服从分配。2003年3月,依据《威海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按照接收退役士兵档案,召开安置工作会议,签订安置协议,制定安置意见,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的程序,对安置工作进行规范。当年,全区安置城镇退役士兵28人,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18.95万元。
2002~2010年,共安置城镇退役士兵189人,发放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337.2万元,自谋职业率逐年提高。2002~2003年,自谋职业
率70% ;2004~2005年 ,自谋职业率88% ;2006~2007年,自谋职业率提高至96% ;2008~2010年,自谋职业率达到100%。
退休无军籍职工安置 2008年2月,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从威海市第二军休所接收14名无军籍退休职工、3名无军籍退休职工遗属。按照分散安置原则,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进行安置,退休金按照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标准执行,并统一办理医疗保险,当年发放退休金和补贴3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