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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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起,经区逐步开展自然灾害和社会困难群体救助工作,至2010年基本建立起以城乡低保为基础,以“五保”供养、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临时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
最低生活保障
城市低保 1996年末,市政府制定《威海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市民政局、财政局制定《威海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1997年,经区按照文件规定正式开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凡在经区居住并具有城市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都纳入城市低保范围,重点保障城市老幼病残人员。经过个人申请、镇(街道)审核、区社会事业局审批,符合城市低保条件,开始享受低保待遇,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40元。1997~2010年,城市低保覆盖面逐步加大,保障人数逐年增加;保障标准经过6次调整,不断提高,并实行社会化发放;城市低保对象实现动态管理,应保尽保。
农村低保 1997年,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威海市农村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经区开始在农村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凡在经区范围内居住并具有农村常住户口,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者纳入保障范围,重点保障农村老幼病残人员。经本人申请、镇(街道)审核、区社会事业局审批,当年有25人符合条件,开始享受低保待遇,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至2010年末,农村低保人数达1371人。保障标准先后经过4次调整,不断提高,1997年为每人每年600元,2003年8月调整为800元,2007年1月调整为1000元,2009年1月调整为1200元,2010年1月调整为1400元。2010年,保障金开始实行社会化发放,对低保对象实现动态管理,每半年进行核查,实现应保尽保,共为46500人次发放保障金300万元。
医疗、教育和住房专项救助
2005年,按照市政府《威海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教育住房救助暂行办法》,开始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医疗、教育、住房问题实施救助,简称“三项救助”。至2010年末,共为1600人次发放三项救助资金108万元。
医疗救助 重点救助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大疾病患者,其费用为年度内发生,实施救助的时间为每年12月,每人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5000元。
教育救助 每学年一次,救助时间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按城市和农村,大、中、小学生的不同分类实施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300~1500元。
住房救助 救助时间为每年12月,救助对象为城市低保对象中的无房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面积标准为每户使用面积17平方米,救助标准为3元/月·户·平方米;农村住房救助为农村低保户中的危房户和房屋失修户,救助标准为该房屋修理费的40%,全年累计不超过500元。
自然灾害救助和临时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 1998~2010年,经区共发生3次较严重的自然灾害,受灾3万人,直接经济损失4亿元。1998年发生洪涝灾害,受灾1.2万人,紧急转移安置救助3900人,倒塌房屋23间,农作物受灾面积8公顷,发放救灾资金16万元。2005年,发生雪灾和低温冷冻灾害,受灾1.5万人,死亡1人,倒塌房屋101间,农作物受灾面积5公顷,发放生活救济金43万元,用于灾民倒房重建资金10万元,重建房屋206间。2007年,发生雪灾和低温冷冻灾害,受灾4221人,倒塌房屋136间,农作物受灾面积31公顷,发放生活救济金22万元,救济440人,用于灾民倒房重建资金81万元,重建房屋540间。
临时救助 每年冬令春荒和春节期间,经区为因灾、病导致贫困的居民发放临时救助款和救济粮,保障困难户的生活。1992~2010年,共救助9200人,发放临时救助款1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