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劳动合同管理与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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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
1993年6月,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在全区国有和集体企业推行劳动合同试点管理,为逐步打破职工身份界限迈出第一步。1995年1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将劳动合同管理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全面推进劳动合同管理。
1996~2002年,连续7年举办全区企业用工劳动法律法规培训班,并专门就劳动合同管理进行针对性部署,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至2007年,按照《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规定,全面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促使劳动合同签订率大幅提高,年均增长率25%。启动“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计划”行动,通过普法宣传、执法巡查、劳动年检等一系列措施,重点解决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不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规范、霸王合同等问题。
2008年1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全方位开展劳动合同规范检查,逐个企业核实,促使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同年,举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班8期,培训学员1525人,发放宣传材料16000份,鉴证劳动合同12421份,劳动合同签订率97.8%。2009年7月,开展“百日执法、人本仲裁”活动,重点对城镇民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劳动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倡导使用规范统一的劳动合同文本,促进城镇民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劳动合同管理良性发展。2010年3月,结合诚信企业评选与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将贝卡尔特(山东)钢帘线有限公司、威海市泓淋电子有限公司、迪沙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在劳动合同管理方面的典型经验进行总结推广。
至2010年末,劳动争议仲裁院累计举办各类劳动法律法规培训班16期,开展典型案例分析研讨会8次,培训企业高管和劳资人员2825人;开展义务送法进乡镇社区活动28起,参与人员169人次,发放宣传材料42850份;指导企业签订劳动合同71680人次,鉴定劳动合同24817份,督促修改问题劳动合同条款798条。
劳动仲裁
1993年4月,经区出台劳动仲裁办案规则和办案程序,制订仲裁员纪律和职责等各项规章制度,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至1999年,开展劳动法律法规普及宣传活动,推行劳动用工年检制度,对发生劳动争议企业实行“一诉全查”,重点整治企业违法用工行为,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000年7月,建立劳动仲裁联络员制度,聘任部分企业劳资人员担任联络员,加强劳动争议预防和信息预警,从源头防止劳动争议发生。2002年5月,推行劳动仲裁案后回访制度,及时征询当事人对仲裁结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和改进工作。2003年2月,建立仲裁员业务培训制度,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体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促进仲裁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提高。2004年9月,举办首届劳动仲裁疑难案例研讨会,召集规模企业行政主管或劳资人员参加,就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关系解除、经济补偿金支付等焦点和核心问题进行理论研讨和事实认定,形成一致意见,在宏观层面规范和指导企业管理。
2005年1月,实施劳动仲裁文本一体化管理,统一劳动仲裁办案规则、工作流程、文书格式、印鉴管理,要求依法办案,公正仲裁,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2006年7月,建立紧急案件案情专报制度,及时反馈重点问题企业劳资动向,拟定应对方案和处理建议,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2007年9月,推行“仲裁建议书”制度,对劳动争议较多的企业发放仲裁建议书,合理引导企业规范管理。当年发放仲裁建议书6份。2008年8月,成立经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聘任专职劳动争议调解员协助处理劳动争议,同时在各镇、街道和部分规模企业指导建立基层调解组织,拓展服务平台,千方百计变劳动争议事后处理为案前解决。
2009年1月,设立流动仲裁庭巡回审案,公开仲裁,有效降低企业和职工维权成本。全年流动开庭8次,社会效果良好。2010年,推行“自由选择仲裁员”制度。3月,面向社会公开实施当事人自由选择仲裁员办案制度,将仲裁过程全部置于公开监督之下,进一步提高仲裁执法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树立风清气正的部门形象。当年受理的186起劳动争议案件中,70%均采取自由选择仲裁员制度。
至2010年末,劳动争议仲裁院累计解答企业和职工政策咨询52819人次,建立企业调解中心和基层调解组织120家,指导企业自行调处劳动纠纷276起,处理包括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待遇及确认劳动关系等各类劳动争议案件958起,均在法定时效内办结。其中,案件裁决516起,调解442起,调解成功率占46.1%,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31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