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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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4月,按照省劳动厅《关于适当解决企业职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技能工资标准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调整企业职工技能工资参考标准,适当增加职工工资。
1995年5月至2010年,经区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先后9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1995年5月30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0元;1996年9月1日起,调整为240元;1999年7月1日起,调整为320元;2001年7月1日起 ,调整为370元;2002年10月1日起,调整为410元;2005年1月1日起,调整为530元;2006年10月1日起,调整为610元;2008年1月1日起,调整为760元;2010年5月1日起,调整为920元。
2000年10月,实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2001年7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规定,对企业档案工资不再作规定,开展工资指导线及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引导企业依据年度工资指导线和相关法规政策,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制订并落实职工工资增长目标,合理确定工资分配制度。并加强对企业落实年度工资指导线的政策指导和督促检查,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动态监控。2006年7月,省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明确了工资的确定依据、工资支付方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规定指出: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商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资,企业每月至少应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年薪制的,可按照规定比例和期限定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