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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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2月,管委印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定》,指出:管委会规范性文件是管委会为领导和管理开发区各项行政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的具体情况,按本规定制定的长期有效和使用的,作为调整区内政治、经济、科技等各种社会关系行为规范的各类文件的总称。明确规范性文件应遵循的若干原则和制定程序。
1994年1月,管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发布管理的通知》,规定政策法制处为全区规范性文件管理主管部门,区属各机关、事业单位拟定的对某项事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论是以管委会名义,还是以本部门名义或几个部门联合发布,都必须报政策法制处审查。同年6月,制定《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规定》。1998年7月,管委印发《关于规范性文件发文机关名称及行文程序的通知》,对党委、管委文件格式进行了规范和统一。2001年11月,组织区内有关部门按照“谁制发、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对1992~2001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清理。2002年5月,根据各有关部门申报,审核建区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96份,废止管委会规范性文件36份,废止各部门规范性文件23件。
2003年,修订《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定》,起草、审查《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处理信访工作和维护上访秩序责任制度》《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管委会规范性文件草案7份。对《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威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3份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立法建议或修改意见。2004年,审查《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推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业务经费考核办法》《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关接待服务用车管理规定》《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管委会规范性文件草案7份。
2005年,管委印发《关于申报2005年度管委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坚持“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通盘考虑与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相衔接,对过去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发现已与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或社会实际已发生变化不适用的,一并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2006年,审查建设局起草的《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工业项目用地政策的意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社会事业局起草的《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办法》《城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科技与工业发展局等部门起草的《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财政局起草的《关于规范征用土地部分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的意见》等11份文件草案。同时,对《山东省开发区管理条例》草案进行研究讨论,以管委会名义提出修改意见并上报。2007年5月,组织开展对建区后所有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共清理规范性文件184份。其中,管委会规范性文件69份,区直各部门、各镇政府、驻区各单位规范性文件115份。经审查,保留管委会规范性文件31份、废止24份、修改3份、不属于规范性文件11份;保留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28份、废止5份、不属于规范性文件82份。8月,制定《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2009年,根据《威海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要求,管委制定《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织区内行政执法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进行细化量化,8个行政执法部门共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条款210条。2010年,审查各类规范性文件6份,提出审查意见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