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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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区后,经区纪检监察机关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树立依纪依法办案和安全文明办案意识,与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加强部门联合,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案件。1996~2010年,共对16名公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996年,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给予1名公务人员行政记大过处分。
2001~2002年,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分别给予2名公务人员行政降级处分。
2004年,根据《检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第五章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分别给予1名公务人员行政降级处分、1名副县级干部行政撤职处分。
2005年,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和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林业局《关于违反保护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法律法规行政处分》第三、十六条规定,给予1名科级干部行政警告处分。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给予1名公务人员解除行政降级处分、给予1名科级干部解除行政警告处分。
200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五十八条规定,给予3名科级干部行政记过处分。
2009年,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给予3名科级干部解除行政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