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资与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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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
1993年10月,国务院对机关事业单位进行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简称九三工改)。机关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即职级工资制,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4个部分。职务工资共分12个职务层次,每一职务层次设若干工资档次,最低为三档,最高为八档。级别工资共分为15级。基础工资均相同。工龄工资:工作年限每一年增加1元,直至退休。机关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其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3部分构成。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其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构成。
事业单位工资分为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在工资构成中,全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为70%,活的部分为30% ;差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为60%,活的部分为40%;自收自支单位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均为50%。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有所不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工资制;管理人员实行职员等级工资制;事业单位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
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人员每两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可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机关工作人员在原级别任职期间连续5年考核称职或连续3年考核优秀,可晋升一个级别。至2006年工资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共晋升6个职务工资档次。
1993~2006年,按国家规定相继5次调整工资标准。
第一次调整从1997年7月1日起,按照月人均20元提高工资标准。职务工资和津贴部分按国家规定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对新参加工作人员,按照不同的学历层次,相应提高试用期、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
第二次调整从1999年7月1日起,按月人均120元提高工资标准。职务工资和津贴部分按国家规定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对新参加工作人员,按照学历,相应提高试用期、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
第三次调整从2001年1月1日起,按月人均100元提高工资标准。职务工资和津贴部分按国家规定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对新参加工作人员,按照学历,相应提高试用期、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
第四次调整从2001年10月1日起,按月人均80元提高工资标准。职务工资和津贴部分按国家规定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对新参加工作人员,按照学历,相应提高试用期、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
第五次调整从2003年7月1日起,按月人均50元提高工资标准。职务工资和津贴部分按国家规定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对新参加工作人员,按照学历,相应提高试用期、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
2004年9月,经区在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进行公车改革,除学校、医院、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外,其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均改为执行职级工资制,共涉及23个事业单位189人。
2006年7月,国务院对全国机关事业单位进行第四次工资制度改革。机关公务员实行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公务员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部分构成,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机关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由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岗位工资构成。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岗位工资为基本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补贴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当年7月1日起,公务员累计两年和5年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可以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和级别工资等级。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后,不再晋升级别,在最高级别工资标准内晋升级别工资档次。机关工人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一般每两年可在对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每年增加一个薪级工资。
福利
病假待遇 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人员,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执行病假待遇。病假2个月以内,发给原工资;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发给本人工资的80%。
产假待遇 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为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晚育者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探亲假待遇 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干部职工如与父母、配偶都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每年给予未婚职工一次20天探望父母、已婚职工一次30天探望配偶的假期;每4年给予已婚职工20天探望父母的假期。
婚假待遇 执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区内工作人员结婚,享受婚假3天。男女双方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婚假14天。
丧假待遇 执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区内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给予1~3天丧假。
年休假待遇 执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自1991年8月起,实行年休假制度。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5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15年及以上,年休假14天。自2008年1月,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区内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