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税种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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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区地税分局征收税种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
营业税
1994年1月起,按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开征。征收对象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税目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3% ;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率5%;娱乐业,税率5%~20%。2001年5月起,娱乐业税率调整为20%。2010年,全区征收营业税3.17亿元,是1995年的54.91倍。
企业所得税
1994年1月起开征,由原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而成。征收对象为凡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有生产经营所得的其他组织。实行33%的比例税率,并实行两档过渡性的优惠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3万~10万元的按27%的税率征收。1994年国、地税分设后,中央所属的企事业单位、金融保险企业、军队所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地方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的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2002年,实行所得税收入体制改革,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2001年12月31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2008年1月1日起,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0年,全区征收企业所得税7681万元,是1995年的21.04倍。
个人所得税
1994年1月,将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并于此税种,以在境内取得各项应税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税率为 :工资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扣除800元后,就其超过部分按5%、10%、20%、30%、40%、45%的累进税率计征;稿酬所得按20%,再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按20%,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5%~35%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他所得税按20%税率征收。2006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800元提高至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起征点由1600元提高至2000元。2010年,全区征收个人所得税8645万元,是1998年的26.04倍。
资源税
凡在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2002年开征,当年实现资源税收入1万元。2010年,全区征收资源税收入124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征收对象为对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实际完成的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商品房投资、装饰装修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1998年开征,当年实现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收入714万元。2001年起,对固定资产投资应税项目新发生的投资额,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998~2000年,全区共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245万元。
土地增值税
征收对象为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出售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及税金后的增值额。具体按: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2003年开征,当年征收土地增值税45万元。至2010年,全区共征收土地增值税20673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1月开征,征收对象为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简称正税)的单位和个人。税率依其经营地点为三档,市区为正税的7%,城镇为正税的5%,乡村为正税的1%。经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1994~2010年,全区共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3.63亿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98年11月开征,范围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经省政府批准,经区境内土地为二等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3.5元。依据省政府规定,2007年1月1日起,经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调增至7元。依据市政府规定,2008年1月1日起,崮山镇范围内的土地为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7元;泊于镇范围内土地为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经区范围内除崮山、泊于两镇以外的区域为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1994~2010年,全区共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3.36亿元,其中2010年征收10284万元,是1994年的571.33倍。
房产税
依据1986年10月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开征,以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为开征对象。税率采用比例税率,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余值的1.2%计征。出租的房产按租金收入的12%计征。2001年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房产税按4%的税率征收。1994~2010年,全区共征收房产税2.28亿元。
车船使用税
依据1986年10月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开征,以中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开征对象。2007年1月1日起,经区车船税税额:载客汽车、大型车辆年税额每辆600元;中型车辆年税额每辆480元;小型车辆年税额每辆420元;微型车辆年税额每辆240元。载货汽车按自重吨位每吨年税额96元。1994~2010年,全区共征收车船使用税2007.6万元。
印花税
1988年8月6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对各类合同、产权书和记载资金的账簿等按比例贴花,税率最高为千分之一,最低为万分之零点三;对权利许可证照和其他账簿按件贴花每件5元。1994~2010年,全区共征收印花税6982万元。
屠宰税
按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10%。2002年7月1日起,依据省财政厅规定,经区取消征收屠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