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税种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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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区国税局征收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新增值税,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分别不同情况按17%和13%的税率征税,并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6%征税。同年5月1日起,国家把农业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1998年7月1日起扣除率降为7%。同时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缴增值税。同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调减为4%。2003年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提高到3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提高到2000元。2004年6月1日,将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点,即: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至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200元。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和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消费税
1994年1月1日开征,确定11个征收税目,包括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鞭炮、焰火等,实行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征收办法。税率或税额划分为14档,最高税率45%,最低税率3%。2000年1月,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2001年1月1日,对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对“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其余轮胎继续按10%税率征收消费税。2006年4月1日起,国家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配套政策,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原汽油、柴油税目作为此税目的两个子目,同时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5个子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调整白酒、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等4个税目税率。
营业税
1994年1月1日起,按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开征,由地税系统负责征收。1997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至8%,税率提高的部分由国税系统负责征收,原5%的部分仍由地税系统征收。2001~2003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1个百分点,分3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因营业税税率降低而减少的营业税收入,全部为各地国税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的中央财政收入。
企业所得税
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分别界定为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1994年1月1日起,统一征收内资企业所得税,包括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凡在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有生产经营所得的其他组织。税率为33%,实行两档照顾税率,即年应纳所得税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征收;3万~10万元(含10万元)的,减按27%征收。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中央所属的企事业单位、金融保险企业、军队所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地方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的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2002年,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规定自当年1月1日起,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管理。2001年12月31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2008年1月1日起,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税率为2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09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991年7月1日开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设在经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2008年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1980年开征。征收范围: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等所得。税率分为两类:工资薪金所得月扣除800元之后,按5%~45%累进率计征;其他所得税率为20%。1999年11月1日起,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由国税局负责征管。2007年8月15日,税率由20%下调为5%。2006年和2008年工资薪金起征点分别调整为1600元和2000元。2008年10月9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1999~2010年,经区国税局累计征收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36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