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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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财税优惠政策
1992~2007年,经区享受沿海开放城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税收方面。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外商投资企业执行25%的所得税税率。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实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实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外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外资企业。
经区奖励政策
2006年4月,管委印发《关于实施名牌兴区战略加快骨干企业膨胀的意见》,设立企业发展基金,在骨干企业膨胀发展、争创名牌和知名商标、技术创新、上市融资等方面予以奖励。
2007年3月,管委印发《关于奖励贡献突出企业经营者的试行意见》,对年上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区内纳税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和房地产及建筑施工企业经营者、年上缴税金300万元以上的区内纳税独立核算的服务业企业经营者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奖励。当年兑现贡献突出企业经营者奖励资金245万元,表彰纳税明星企业49个。次年兑现2008年度贡献突出企业经营者奖励资金310万元。
2009年1月,工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企业发展的试行意见》,在扶持企业自主创新、企业争大做强、现代服务业发展和优化经营环境方面,对企业及经营者给予资金、荣誉称号等奖励。当年共兑现贡献突出企业经营者奖励资金375万元、扶持企业奖励资金404万元,合计779万元;停征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9项,减轻企业负担900余万元;协调金融机构发放贷款79.9亿元,争取上级扶持资金1.56亿元,为企业办理税收优惠5.6亿元。
2010年1月,工委对《关于进一步扶持企业发展的试行意见》进行修订,当年兑现贡献突出企业经营者和企业奖励资金839.4万元,协调金融机构发放贷款26.7亿元,办理各类税收优惠9.8亿元,组织企业发行集合票据融资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