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土地使用政策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a&A=6&rec=137&run=13

1994年3月8日,经区管委印发《招商引资用地优惠办法》,主要内容为:1993~1994年引进的商住项目用地,按动态价格有偿划拨土地20亩。凡1993年引进的项目,每平方米暂收土地款75元,1994年上半年引进的项目,每平方米暂收土地款105元。工业用地项目,内资企业投资额在800万元以下的,在签订用地协议时,交地价款50%,其余50%于第二年分两次交清;投资额在800万~1500万元的,在签订用地协议时,交地价款30%,其余部分后两年交清,即第二年交30%,第三年交40%;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签订用地协议时,交地价款25%,其余部分后三年每年交25%。合资企业中方投资在800万元以上的,签订协议的第二年分4次将土地款交清,即每季度交25%;投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分三年将土地款全部交清,即第一年交30%,第二年交30%,第三年交40%。土地转让款缓交期间,一律按15%利率计算利息。逾期不交的,加收10%罚息。
2000年12月1日,管委印发《关于赋予高科技项目、大项目有关优惠政策的意见》。主要内容为: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土地价格为每亩6000美元;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总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土地价格为每亩3000美元。注册资本或投资额在这之间的项目,土地价格按比例增减。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以上及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给予更大优惠,实行一事一议。高科技项目根据科技含量高低(以省以上权威科研机构鉴定为准),土地价格继续给予优惠,酌情掌握,原则上减半执行。
2003年4月7日,管委印发《关于赋予工业大项目有关优惠政策的规定》。主要内容为: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统一按每亩9万元人民币、出口加工区按每亩15万元人民币执行。对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给予300万元人民币以内征地费用补贴;对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总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以内征地费用补贴;对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以上、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给予更大优惠,实行一事一议。对内资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考核计算。以上规定中的注册资本必须在3周年内到位,没有按规定时间到位的,经区将收回全部补助,并且土地出让金按每亩15万元人民币计算。同年5月21日,管委印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赋予三个新开发工业园区优惠政策的决定》,对新开发的韩国公社成片开发工业园、电子工业园和造船工业园给予优惠政策。主要内容为:韩国公社成片开发工业园,一期规划面积2000亩,经区以每亩5000元价格转让给韩国土地公社,使用年限50年。园区的“七通一平”(水、电、汽、通信、路、污水、雨水、土地平整)由韩国土地公社负责承担费用,由其负责对外招商转让,转让价格由土地公社负责,转让收益归其所有。对5年内没有转让出的土地,经区将无偿收回。园区内只准设立工业项目;电子工业园,土地价格1万元/亩,对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的工业项目实行零收费。除经营性收费外,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园区实行零收费,按“七通一平”进行配套。对经营期限15年以上、自建厂房的项目,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实行“五免五减半”(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造船工业园,土地价格1万元/亩,对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的工业项目实行零收费。除经营性收费外,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园区实行零收费。按“七通一平”进行配套。对经营期限15年以上、自建厂房的项目,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实行“五免五减半”优惠。
2005年1月13日,管委印发《关于赋予工业大项目有关优惠政策的规定》。主要内容为:成立经区大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引进的大的工业项目,管委除赋予土地出让价格优惠政策外,原则上不再赋予其他优惠政策。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统一按每亩9万元人民币,出口加工区内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按每亩15万元人民币。对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工业项目,给予300万元人民币以内征地费用补助;对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2000万美元以下的工业项目,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以内征地费用补助;对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一事一议,其优惠政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对内资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考核计算。确定投资强度。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为:内资项目每亩原则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外资项目每亩原则不低于20万美元。对于高新技术、高附加值及服装加工等项目,视项目具体情况可适当降低投资强度。对达不到约定投资强度指标的项目,超出的土地不享受土地优惠政策。对赋予优惠政策的工业大项目,在与管委签订投资协议书时,项目建设单位按每亩6万元预交土地款。待项目完成投资并经过认定后,按管委给予的奖励数额多退少补。以上规定中的注册资本必须在3年内到位,在规定时间注册资本未到位的,经区将收回全部补助,土地出让金要按基准地价补齐,并缴纳欠款部分的贷款利息。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用地,契税按照基准地价缴纳;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投资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位时,其用地不得转让,不得用于融资抵押。同年10月26日,管委印发《关于赋予工业大项目有关优惠政策的规定》,对上述条款进行部分调整。主要内容有: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促进节约和集约用地的意见》,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为:内资项目每亩240万元,外资项目每亩30万美元。内资项目,对总投资(不包括流动资金,下同)8000万元以上(含8000万元,下同)、1.6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给予的土地费用补偿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对总投资1.6亿元以上、2.4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给予的土地费用补偿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总投资2.4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一事一议,其优惠政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对超过优惠政策规定的土地出让金按实际金额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