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设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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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准入
区内环保部门根据经区总体规划(依据《威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制订)及环境管理要求,针对区内环境质量实际情况,主要从以下9个方面控制项目准入:1.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2.必须做到新建项目污染物不影响经区治污减排任务的完成;3.必须使新建项目所排放的各类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4.项目选址、选线不在“禁批”“限批”的范围之内;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原有项目必须全面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原有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5.新上工业项目必须进园区,严禁新上选址不当的项目;6.在市政污水管网敷设范围内,严格限制新上污水不能进入市政污水管网的项目;7.在市政污水管网敷设范围之外,严格限制新上污水排放量大、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如水产品加工项目等;8.加强对集中供热不能敷设到区域的审批管理,特别是成大线、环海路沿线,一律不准新上燃煤等高污染燃料项目;9.加强房地产项目的审批管理,注重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严禁新上与工业区、工业项目紧密相邻容易给人民群众带来健康损害的项目。2002~2010年,威海市环境保护局经区分局共拒批不符合环保政策的项目28个。
项目审批
新建项目在符合项目准入条件的基础上,项目单位需准备以下材料: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3.《威海市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在符合准入条件、材料齐全的基础上,环保部门按承诺时限进行审批。2002~2010年,威海市环境保护局经区分局共审批建设项目338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