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祭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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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到民国初期,祭奠祖先是家族中的大事,其形式有家祭、庙祭、墓祭之分。
家祭 远祖设“族谱”,俗称“宗谱”或“家谱”,上写祖先名讳,悬挂墙上。近祖
设”牌位”,俗称“神主碑”,按辈份依次排列于桌上,长辈居中,晚辈居侧。供品糕
点、 酒、鱼、鸡、枣饽饽等外,讲究“猪头三牲”。一日3次焚纸烧香、跪拜,全由
男人参加。家祭多在农历春节、正月十五日、七月十五日(中元节)、冬至和新亡
的亲人忌日举行。最隆重、时间最长的是春节。此俗沿至1958年。1980年以后,部
分农民恢复家祭,但形式从简。
庙祭 在家庙中举行。家庙又称“家祠”、“宗祠”、“祠堂”。建国前,境内大姓
家族都设有家庙,内藏先世遗像、谱谍、木主。每届春分、秋分时致祭。后来通行
春节间举行,由长者率族人同往,按辈份依次焚香奠酒,行三叩礼。50年代末废。
墓祭 在坟头上压黄表纸,于坟前设供、焚香、烧纸、奠酒、叩拜。亲人新亡、
圆坟、 过七、过周年,墓祭频繁。3年后,清明节、中元节(农历七月十五日)和
十月初一扫墓,年三十“请年”、农历正月十五“送灯”,举行墓祭。此俗50年代末废。
80年代初部分农村恢复。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至今,每逢清明节,干部、师生及各界代表祭扫烈士墓,
已成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