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婚嫁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a&A=4&rec=820&run=13

普通婚姻
清末、民国时期,男女结婚年龄大多在十七八岁。男女婚姻全听父母之命、媒
妁之言,本人不能自主。在孩童时由媒人说合,双方家长同意,即为议婚。议媒时,
男方要请先生将其生辰、八字、属相写进“柬贴”,装入匣内,连同礼品(有针线、
衣料等)由媒人送到女家,视为“下柬”。女方父母收到礼品后,在柬贴上填写女儿
生辰、八字、属相,然后退交媒人连同回礼,如笔、墨、砚台、帽子等带到男家,
谓之定亲。定亲之后不能悔婚,甚者男人未婚而亡,届时轿抬“神主”去迎亲。何时
结婚,由男家选定。“好日”选定后,男家又备彩礼(数升小麦、全猪、全羊或衣料
和首饰等)连同红柬贴(写明迎亲日期、开脸和坐床方法、起轿和落轿方向等)一
并交媒人转递女家,俗称“送日子”。此后,双方皆忙于嫁娶的准备工作。迎亲时富
豪之家, 仪仗鼓乐齐备,即使普通农民,亦必衣冠齐楚,乘坐 (正文第891页)
轿。新娘上轿时头顶红巾,由哥哥或叔伯抱到轿上,或用椅子抬到轿上。嫁妆及两
位男性伴送人(称为“送客”) 跟随花轿之后。至家落轿门口,新郎在前,新娘由“
牵娘”扶着, 脚下铺席子或毯子,门槛上置马鞍,鞍上挂钱串,跨过马鞍至院中面
南双拜天地,然后揭开蒙头红巾。新郎新娘步入洞房后,先吃义和盅,再饮交杯酒。
饮毕,新郎退出,新娘坐床。坐床原为3日,后改为1日。是日晚,新房内灯火通明,
亲戚朋友和街房邻居都来看新娘、看嫁妆、看新娘的“手工”(枕头、鞋面的做工),
索要喜饼、抓果等,谓之“闹房”。夜间,弟、妹在新房外偷听悄悄话;没有人听则
放把扫帚在窗后,有的放个墩子,取“卷墩子,抱孙子”之义,此俗今废。婚后第二
日或第三日,新郎偕新娘到本族长辈家中磕头拜见,然后到伯家或叔家吃饭,叫做“
吃二日”,也有“吃三日”的,后改为“搬二日”或“搬三日”。第九日(今多为第三日),
新郎再伴送新娘回家省亲,称为“站九”。在娘家1日叫“站单九”,2日叫“站双九”。
至此,嫁娶程序结束。
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男女双方始有婚姻自由,但多数婚姻仍有“介绍人”牵线
搭桥,双方来往日久,互相了解,互赠定情之物,然后登记领证结婚。男青年选对
象以端庄、正派、漂亮为好;女青年选对象考虑颇多,既看人材相貌,又看家庭条
件。 独子且有房子者提亲的“挤破门”,弟兄多,房少者难以成亲。50~60年代,农
村姑娘大都想找国家职工,有“一工(人)二干(部)三教员,宁死不嫁庄稼汉”和“
跟当兵怕打仗, 跟学生怕上当(怕以后变卦),跟工人最稳当”的说法。60年代后
期受“左”的思想影响,则以家庭成分为重,地、富子女订婚困难。70年代找对象看
重“一是权,二是钱,三是听诊器,四是方向盘”。进入80年代,自由恋爱之风大兴,
在农村, 致富有方的男子,就有姑娘找上门来。居住城镇者,找对象讲究“父母双
职工”。 城乡流行“大学生、技术员,专业户赚大钱,没有文化靠边站”的说法。婚
礼习俗日趋文明、简便。但仍有沿袭旧俗之例。完婚时,50年代坐大车,60年代乘
自行车,70年代坐拖拉机,80年代乘汽车。有条件者用豪华轿车娶新娘,用大头车
拉嫁妆。 车到男方门口放鞭炮,撒五彩纸屑、录相、拍照之风渐兴。送亲人员以4
人为多。男方大门两旁贴对联,自门至村口道路两边贴红喜字的风俗仍沿旧习。盖
头、抱轿、跨鞍、拜天地等陋习已除,坐床者日少,新增加新郎、新娘到客厅斟酒
等项,晚上“闹房”较旧时更为热闹。婚后搬“二日”(或三日)、“站九”习俗相沿。
60年代以后,政府和群团组织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有结婚不要彩礼的,
也有举行集体婚礼的。后又时兴旅行结婚。70年代后期,农村索要彩礼之风日甚,
县南高村镇等地婚嫁日女方带去板箱,公婆必须当众打开,并放箱内原有钱数一倍
以上的压箱钱。害得儿女多、经济困难者开箱时忐忑不安。婚礼讲排场、比阔气、
大吃大喝之风日盛。1990年调查,一个农民为儿子盖新房需1万元,办喜事1.5万元,
若建房花1.5万元,办喜事就需2万元。往往耗尽平生积蓄,有的负债累累。
特殊婚姻
招亲 俗称“招养老女婿”或“倒插门”。建国前招亲,男方地位比女方低,为人
讥笑。建国后,法律规定男女双方有赡养双方父母的义务和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政府提倡女娶男,上门女婿渐多,世俗偏见不复存在。
童养媳 清代及民国年间,农民因子女多无法抚养,或天灾人祸,常常将几岁
或十一二岁的女孩送人做童养媳。成人后,拜堂成亲。童养媳的“男人”,有的大于
女人十几岁,有的有生理缺陷,有的家贫娶不起亲,有的则把童养媳当丫头、佣人
等。因男女双方无爱情可言,婚后酿成悲剧者颇多。1940年后,此俗废除。
换亲 男方贫困、貌丑或有生理缺陷等难以娶亲的,在父母撮弄下将双方未嫁
的姊妹互换成亲,称“换亲”。三家换的叫“转亲”。此类婚姻嫁妆微薄,且酒席从简。
建国后政府虽明令禁止,但农村仍有少数换亲者。
抢亲 清代,妻亡,男子再娶不为非礼;而夫亡,寡妇改嫁却被视为大逆不道,
族人得知便提前将其卖掉。寡妇不甘摆布,往往以出走抗争。在出走之日,被谁抢
去就是谁的。抢亲多在寡妇邻居的帮助下,让男方连夜“抢”走。到了男家,随去的
孩子须从墙头递进院中。寡妇进家后,须将一把特意放倒的椅子扶起来,再掀起锅
盖,把锅里烙好的一张大饼翻过来。意思是把“日子”扶起来,过去的不幸翻过去。
1943年4月, 山东省战工会发出《制止抢劫寡妇的训令》,寡妇受到法律的保护,
旧俗废除。但寡妇再嫁仍有传统舆论压力,有儿女者多数不再改嫁。70年代以后,
寡妇再嫁较为普遍,非议者渐少。
鬼婚 未婚子女死后,由父母托媒定亲合葬,称“鬼婚”,俗称“搿死亲”。女家
也为姑娘办“嫁妆”。“成亲”那天,由男家到女家迎娶纸扎嫁妆焚毁。随后到“新娘”
墓地挖出棺材或取些尸骨,抬到“新郎”墓地,举行合葬仪式。此俗40年代废除。
纳妾 俗称“娶小老婆”或“添二房”。有的因原配不生育为留嗣而纳妾,有的纯
为玩女人而不惜重金买妾。万家庄地主梁世燧20岁娶两房妻子,40岁买进第三房妾,
56岁时又买一16岁姑娘作妾。妾之地位低下,生养的孩子也受歧视。有的年轻时得
宠,丈夫去世后则倍受欺凌。平常人家以女儿嫁与人为侧室(妾)者,被舆论瞧不
起。此俗于1940年以后,遭到批判。1950年贯彻婚姻法时明令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