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医疗制度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a&A=4&rec=773&run=13

公费医疗
1953年7月, 县建立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对党政机关、
工青妇等团体、工作队及文化、教育、卫生、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
和残废军人,实行公费医疗。其医疗经费列入国家财政预算支出,由卫生主管部门
统一掌握使用。凡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必须到指定的公办医疗机构就诊,方可免
费。因公外出或转到指定医院就诊的医药费,凭单据报销。1979年,县卫生局和财
政局联合下达《关于公费医疗经费使用办法的意见》规定,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
单位或个人,统一核定医药费,按每人每年18元的标准,拨给所在地医院统一掌握,
专款专用,超支不补,节约留用。同年5月实施后,至年底,全县共节余医疗经费3
万多元。1986年起,医疗经费不断超支。为缓解这一矛盾,1987年开始,医疗费每
人每年由18元提为40元。 1988年为50元。1989年为60元。1990年7月,市政府下达
《转发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公费医疗经费的核定
标准、开支范围和使用,公费医疗管理、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和职责等,都做了新的
规定。该办法规定,凡离退休人员和享受保健待遇以及在乡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
每人每年医疗费110元, 其他工作人员,每人每年80元,驻文登的省市派出机构人
员为50元。在该文件下达的同时,成立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由一名专职干部具体
负责管理。
1986~1990年, 医疗公费年超支额由24万元增加到50万元。随着老干部逐年增
加,公费医疗开支,财政已难以应付,改革公费医疗制度势在必行。
劳保医疗
1951年2月, 政务院公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国营、集
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业职工实行劳保医疗。劳保医疗费从企业福利基金中支付。
同年10月以后,县内厂矿相继执行。其范围及标准是:职工患病或因工负伤须在指
定的医疗单位就诊,医疗费由行政报销,属营养滋补、贵重药品,由个人负担;职
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 医疗费由行政报销50%。 70年代后期, 实行经费包干。
1985年后,为解决劳保医疗费的严重超支和浪费,县内部分企业开始探索改革劳保
医疗的新路子, 出现3种形式:一是对医药费采取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分担的原
则,由国家、集体出大头,个人出小头;二是将医药费按人包到基层单位,对超支
部分从工资总额中扣除,盈余部分作下年留用;三是将医药费按月平均发给职工个
人。
合作医疗
1968年, 县内部分农村兴办合作医疗。 至1970年,全县办合作医疗的大队达
861个, 占大队总数的90%。医疗基金由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每人每年1~3元)和
生产队、生产大队三级或其中两级共同筹集,部分经济条件好的生产大队,由大队
一级筹集。医疗费的报销比例不等。经济条件好的大队报100%,多数大队报销50%,
也有报销30%的。 参加合作医疗的社员,外出就诊,需经本大队赤脚医生批准。对
未经批准,外出治病购药者,一切费用自理。1972年8月,合作医疗实行社队联办,
各大队抽出30%的医疗基金交公社医院,作为住院病人的医疗费用,余下70%为社员
在本大队诊疗费。进入80年代,合作医疗制度在多数村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