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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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 县内订婚、 结婚多以民间“婚约”为证。1912年,山东巡按使公署颁布
《山东官婚书单试办章程》,并印制3个等级的婚书:一等婚书,每份价洋1元;二
等每份6角; 三等每份3角。但县内订婚、结婚“多沿用旧俗,婚约用省颁婚书者甚
少”①。
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 曾办理过婚姻登记手续。1942年4月,根据胶东临时
参议会公布的《修正婚姻暂行条例》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在程序上有两个以上的
证明人。 即为合法,不须登记。1949年9月,根据省政府新的婚姻暂行条例规定,
各区开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至10月,昆嵛县龙泉区办理结婚登记32起,白鹿区4
起。各区自制结婚登记表,一般不发给结婚证书。
1950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实施。5月,开始办理婚姻登
记。
70年代,县政府大力提倡晚婚,男女青年结婚登记的年龄要求比婚姻法规定年
龄高5~6岁。
1981年始, 按新婚姻法规定, 对三代以内旁系内亲,禁止结婚,不予登记。
1982年,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除有单位证明外,还必须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办理户籍、年龄、婚姻状况等情况证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
复婚登记,除男女双方要出具离婚证明外,其他程序与结婚登记相同。
1985年,全县23处乡镇均设立婚姻登记外,设专职婚姻登记员,部分乡镇还设
立婚姻登记档案室。 1988年2月,民政局政权科始设婚姻档案室,统一保管婚姻登
记档案。
注解:①见《山东政俗视察记》文登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