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孤儿与弃婴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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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 孤儿和弃婴少数被育婴堂和 (正文第668页)字会等机构收留供
养,多数孤儿流浪街头,以乞讨为生。
1940年,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把孤儿和收养孤儿弃婴者做为社会救济对象
给予一定的粮款救济。1946年,文登县共救济孤儿和收养孤儿弃婴户34户(个),
昆嵛县救济41户(个)。
建国后,政府收受的弃婴一般都委托群众抚养,政府给弃婴申报户口,并发给
抚养费和婴儿生活费。多数正常健康弃婴被患有不育症的夫妇自愿领养,作为自己
的子女;残疾弃婴则由民政部门报请专区,转儿童福利院教养。1961年11月,烟台
专署在文登建起儿童福利院,共收养弃婴及社会流浪孤儿60人(包括收养的外县孤
儿弃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城乡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尤其是党和政府提倡计
划生育,坚决保护女婴和生女婴妇女的合法权益,禁止近亲结婚,强调优生优育,
极少弃婴。1986~1990年,发现被遗弃残疾婴儿5人。其中,有2人由民政部门委托
专人收养,2人送威海市社会福利院,1人送还遗弃者收养。
建国初期,孤儿依靠国家救济或由亲属领养。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由所在大
队或生产队给予劳动日补助或现金实物补助。1983年后,按村民平均生活水平补助。
1963年,全县有孤儿68户87人,全部由集体供养。此后,孤儿逐年减少。1985年,
全县由集体供养的孤儿28人。 1986~1990年,市民政部门先后介绍5名未成年孤儿
加入烟台国际儿童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