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孤寡老人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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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民主政府成立至新中国成立前,县委和县政府发给鳏、寡、孤独和无劳动
能力的老人一定数量的救济粮和救济款,以保证其生活的基本需要。新中国成立至
1955年,除发放一定数量的救济粮款外,还通过发动群众无偿代耕等形式,使其生
活水平不低于一般群众。
1956年,按《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开始对缺乏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劳
动能力,生活无依无靠的老弱、鳏、寡、病、残社员,由集体给予“五保”,即由所
在生产队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是年,全县享受“五保”待遇的有1993户
4643人。1958年,办幸福院623处,入院老人17102人,其中烈属3120人,伤残军人
122人,五保户2151人。2年后,除文城镇敬老院外,其余因条件不成熟相继解散,“
五保”老人仍由生产队分散供养。 1963年,全县享受五保待遇的1189户1622人,入
敬老院的43人, 人均供给粮181公斤,款55元;1579人由生产队分散供养,补助劳
动日12.9万个,粮食2万公斤,现金8.8万元。粮、草由生产队包送到户。1982年,
全县享受“五保”待遇的老人1627人,人均生活水平为250元。多数村队除保证“五保”
老人的基本生活水平外,还发给一定数量零用钱,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配备护理人员。
1983年,对全县“五保”户普查登记,建立档案。全县享受“五保”待遇2139户2823人。
其中,入敬老院的93人,包到小组照顾的540人,自理生活的921人,派专人照顾的
709人,委托亲属照顾的560人。县政府规定,对“五保”老人的照顾标准按高于所在
队社员年实际平均生活水平的15%供养。是年,开始对130户“五保”户,实行定期定
量救济,人均月发2.78元,县发给定补证,按季度领取;由集体供养的“五保”老人,
人均生活水平达到417元,是1978年的2.5倍。
1984年,宋村、晒字、口子等镇乡相继办起敬老院。1985年,镇乡敬老院增加
到10处,入院老人225人。1987年,全县有镇乡办敬老院22处,村办敬老院8处,入
院供养的“五保”老人443人; 分散供养的1511人,全部由镇乡、村与代养人或包养
人签订代养包养合同。1988年始,各敬老院组织入院老人参加植树育苗等力所能及
的劳动, 开展“以副补院”活动,乡镇敬老院副业年收入6.9万元。年内,晒字、宋
村、 口子3处镇乡办敬老院,入院老人生活实现旅馆化,被省民政厅和省老龄工作
委员会授予“文明敬老院”称号。 1990年, 全市18处镇乡统筹“五保”老人供养费,
664名“五保”老人由敬老院集体供养,占“五保”老人总数的42%,创副业收入14.5万
元;其他917名分散供养的“五保”老人,全部落实包养代养合同,做到人员、任务、
标准三落实。有8处镇乡敬老院评为省级文明敬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