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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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 县有救济院、育婴堂。民国初期,有救济院、 (正文第667页)字会
等慈善机构。 1940年6月,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发展社会
福利事业。建国后,社会福利事业由国家集体和社会结合进行,孤寡老人、残疾人
等得到赡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