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精简与退职职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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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全县精简、退职职工2202人。国家对其中的110人按原标准工资的30%
救济。 1962年底,精简退职职工9014人,其中560人得到救济。此后,国家年年都
从社会救济款中提取一部分救济退职老弱职工, 救济标准增至原标准工资的40%,
但救济面较小。 1963年, 只救济3人, 1965年,扩大到21人,占精简退职职工的
0.23%。 1968年,救济面扩大到1%左右。1982年,全县仍有60年代初国民经济调整
时期精简、退职职工2113人。凡是1957年底以前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1961~
1965年6月9日精简退职回乡, 并办过精简、退职手续,领过1次性退职金的;本人
精简退职时,全部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年老体弱长期患病,严重影响劳动的;
本人家庭生活困难又无依无靠的, 皆按原标准工资的40%实行定期救济,全县享受
定补的精简退职职工152人,年定补额为4.4万元。1990年,享受定补的精简退职职
工120人。1963~1990年,共发放这项救济款58.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