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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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1990年, 境内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89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团
职以上的离退休干部,除本人要求回乡安置或到亲属家乡安置外,全部安置在城区,
抗日战争时期及以前入伍的,可在城区自建私房;解放战争时期及以后入伍的,在
城区集中安置。
1982年,上级拨款在县城北山建军队离退休干部宿舍楼4幢。1985年8月,县成
立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 设所长1人,工作人员15人。1986年12月,休养所迁至
文城镇河南村,占地32亩,建有军队离退休干部宿舍楼3幢;综合办公楼1幢,内设
军休所工作人员办公室、军休人员活动室、娱乐室、图书室和医务室等;综合服务
楼1幢,内设饭店、商店和招待所等。院内有体育场1处。到1990年底,军休所有正、
副所长各1人, 其他工作人员16人;轿车2部,面包车、货车各1部。所内共安置军
队离退休干部67人(户)。其中,团职50人(户),营职17人(户)。在城区分散
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22户, 其中团职15户,营职7户。年内,该所被山东省人民政
府授予“离退休干部工作先进单位”称号,评为山东“十佳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