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退伍军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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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起,除1967年、1972年和1988年外,每年都接收和安置一批退伍军人。
到1990年, 全市共接收退伍军人22918人。 其中,农业户口22275人,非农业户口
643人。 安置原则是“从那里来,到那里去”。农业户口义务兵退伍后,一般安置回
农村,从事农业生产;非农业户口义务兵退伍后,由国家分配工作。1986~1990年,
按国家规定, 68名因公、因战争伤残和6名立二等功的农村户口退伍义务兵转为非
农业户口,由国家分配工作。1980~1990年,共拨木材350立方,水泥30余吨,现款
12.5万元,帮助退伍军人建房2000余间,修房700余间。
1984年,开始接收和安置军地两用人才。县成立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领导小
组,并设立介绍所,各乡镇成立两用人才服务站,厂矿企业和各村设联络员。县两
用人才介绍所建立军、地两用人才档案。到1990年,全市共接收军地两用人才1302
人,经介绍、推荐,安置到机关、企事业单位1247人。
1984年, 开始接收退伍志愿兵,到1990年,共接收357人,均按本人特长安排
在公有制单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