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群众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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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登是革命老区。抗日和解放战争时期,在党和民主政府的倡导下,优待烈、
军、工属,成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1940年6月, 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就在根据地组织群众为无劳力或缺劳力
的军工烈属助耕。其形式:一是按农时季节由村拥优委员会临时调拨人力帮种、帮
收;一是根据烈、军、工属的土地、劳力情况,确定一定数量的助耕工,发给工票,
自行安排使用。1940年底,据全县4个区1个镇的统计,有抗属3253户,享受助耕的
2025户,占62%。至1945年,文登县享受助耕优待的烈军工属占总户数的79%,昆嵛
县占81%。 年内,昆嵛县向烈属、军属和工属发放优待粮10.8万公斤,文登县发放
优待粮9.7万公斤。
1946年土地改革后,烈军工属的生产条件得到相应的改善,根据其缺劳力的特
点, 优待方法由助耕改为代耕,即由村安排18~55岁的男劳力代其耕种收。代耕的
形式主要有固定代耕和派工代耕两种。是年,享受固定代耕的,文登县2451户,代
耕地1.9万亩; 昆嵛县2925户, 代耕土地2.5万亩,享受派工代耕的1457户,耕地
1.4万亩。 1950年,取消派工代耕形式,全部实行固定代耕到户的制度。是年,文
登县享受全部固定代耕的6521户, 享受部分固定代耕的4021户,代耕土地8万亩,
享受代耕的户数占烈军工属总户数的52%。代耕土地占烈军工属土地总数的36.4%;
昆嵛县享受全部固定代耕的6507户,享受部分固定代耕的4831户,代耕土地11万亩。
享受代耕的户数占烈军工属总户数的49.5%,代耕土地占烈军工属土地总数的40.7%。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县人委根据《1956~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
第三条规定,对优抚对象由代耕改为优待工分。其优待范围是:烈属、军属及二等
以上伤残军人、复员军人,1户1人的按1.5人优待,2人按2.5人优待,3人以上按实
有人数优待。是年,根据全县7个区1个镇的统计,共有优待对象15409户,59200人,
享受优待1844户,占12%,人均优待300工分。
1960年始,对优待对象按“三定”(定社员平均劳动日、定优待对象自做劳动日、
定优待劳动日)的办法进行优待。凡享受优待劳动日的对象,其自做劳动日和优待
劳动日均参加核算单位农副产品和多种经营收入分配。超出部分,与社员同样受奖。
对在中学读书的无依靠的烈士子女,核算单位每年都分学期付给书籍、衣物费50元。
是年, 据14处公社统计,享受优待的烈属2953户,优待面为56%,人均劳动日高于
社员40%;享受优待的老红军5户,优待面为62%,人均劳动日高于社员30%;享受优
待的伤残军人1896户,优待面为50%,人均劳动日高于社员19%;享受优待的义务兵
家属318户,优待面为4.8%,人均劳动日高于社员17%;享受优待的复员军人486户,
优待面为8.6%, 人均劳动日高于社员13%。1964年,烈属、军人家属、伤残军人、
复员退伍军人享受优待面分别扩大到68%、14.7%、81.6%和13.3%,人均占有劳动日
分别高于社员平均占有劳动日数的35%、5%、6.2%和5%。
1981年,开始把优待工分折成粮款,标准是:烈属,1户1人按2人计算,2人按
3人计算; 1户3人按高于所在队平均工日的15%计算,4人以上按所在队平均工日计
算。 无依无靠的孤老伤残、复员军人,每户1人按1.7人计算,2人按2.7人计算,3
人以上按实有人数计算。义务兵家属,无论有无劳动力,均按所在队整劳动力平均
工日的50%给予补助。 革命伤残军人,退伍老红军,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
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和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复员军人,均按所在
队社员平均工日计算,优待粮款。年内,全县优待烈属工日68万个,折粮27万公斤,
款74万元; 优待义务兵家属工日82万个,折粮32万公斤,款106万元;优待伤残军
人工日27万个, 折粮11万公斤,款45万元;优待复员军人工日11万个,折粮4.5万
公斤, 款14万元;优待退伍军人工日2万个,折粮1万公斤,款2万元。全县合计优
待工日190万个,折粮75.5万公斤,款241万元。
1983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县政府根据《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伤
残军人暂行规定》,对烈属(包括因公牺牲、病故和失踪军人的父母、配偶和未成
年的子女)按所在队整劳力年平均收入优待;其中孤老烈属按高于所在队整劳力年
平均收入的20%优待;义务兵家属按整劳力年平均收入的50%优待;无依无靠的孤老、
伤残、复员军人按所在队(村)整劳力的年平均收入优待;革命残废军人、退伍老
红军、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县生活有困难的复员军人,按所在队社员年实际平均
生活水平优待;对不够优待条件而人口多、劳力少,生活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
按所在队社员平均生活水平的80~85%优待。 是年,全县优待烈属2215户,款115.8
万元; 优待伤残军人1115户,款39.8万元;优待复员军人711户,款15.5万元;优
待退伍军人284户, 款3万元;优待义务兵家属4715户,款123.5万元。此后,享受
优待的优抚对象逐年增加。 1985年,全县享受优待的优抚对象增至11810户,优待
款472.7万元。 年内,县民政部门通过建立“扶贫扶优储金会”、联系银行贷款和安
排优抚对象子女入厂等形式,帮助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增加收入。至1987年,先后
扶持优抚对象3474户, 扶持资金及物资折款180余万元,安排优抚对象子女入厂73
人。1990年,全市享受优待的优抚对象12639户,全年优待款607万元,扶持优抚对
象1508户,扶持资金34万元,安排优抚对象子女就业308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