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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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年6月,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司法行政先后由县政府第一科(民政科)、
司法处、司法科兼理。建国后,由县人民法院兼理。1980年10月,成立司法局,设
局长1人,工作人员4人。各公社司法助理员业务上归司法局领导。1985年,司法局
内设办公室、基层调解科和法制宣传科,有正副局长3人,工作人员9人,各乡镇共
有司法助理员24人。 1989年6月,乡镇设法律服务站。10月,乡镇设司法所,与法
律服务站合署办公。1990年,司法局内编制未变,下辖法律顾问处、公证处以及23
处乡镇司法所和法律服务站。乡镇司法所和法律服务站共有国家干部26人,聘用人
员5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