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民事审判与信访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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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 1940年9月至1941年, 文登县抗日民主政府司法机关共审理民事案
件287件;其中婚姻案件59件,债务案48件。1942~1949年,共审理民事案件2028件。
1944~1949年, 昆嵛县共审理民事案件1648件。1944年,土地纠纷案件占民事案件
总数的比例超过婚姻案件。 年内,文登县审理土地纠纷案329起,占民事案件总数
的46.5%; 昆嵛县审理土地纠纷案件294起,占民事案件总数的42.8%。1945年起,
土地纠纷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渐减,婚姻案件的比例渐增。1949年,文登县土地
纠纷案件占0.06%, 婚姻纠纷案件占46%;昆嵛县土地纠纷案件占0.05%,婚姻纠纷
案件占43.8%。
建国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坚持公正合理、双方自愿、增强团结的原则,
贯彻“以调为主,审判为辅”的方针,大部分案件处结在基层,调处无效方依法判决。
1950~1955年, 文登县人民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4282起;昆嵛县人民法院共审结民
事案件3605起,其中,婚姻纠纷案件占40.4%。1956~1966年,全县共审理民事案件
4324起。其中,婚姻案件2431件,占民事案件的56.2%;赡养抚养案618起,占民事
案件的14.3%; 房屋、赔偿、债务、继承等其它民事案件1275起,占29.5%。1967~
1972年,民事审判机构被取消,民事纠纷案件得不到及时审理,致使一些民事纠纷
激化成刑事案件, 造成严重后果。1973年7月恢复民事审判庭,到1985年底,共审
结各类民事案件2005起。 其中, 婚姻纠纷740起,赔偿案件339起,赡养抚养案件
147起, 房屋案件118起,债务案件104起,其它民事案件557起。1986~1990年,共
审结民事案件4998起。其中,债务纠纷数上升到第一位,为1621起,离婚案1331起,
伤害赔偿案773起,赡养案402起,继承案141起,其它案件830起。1990年是建国后
审理民事案件最多的一年。 年内,共审结民事案件1598起。其中,债务案596起,
离婚案388起,伤害赔偿案254起,赡养案113起,继承案33起,其它案件214起。
信访接待 1950年5月和11月, 昆嵛、文登两县人民法院先后设立问事处,后
改称人民接待室,处理来信来访。到1956年3月,文登县接待来访580人次,处理来
信442件;昆嵛县接待来访917人次,处理来信1410件。1956年合县至1966年,文登
县法院接待室共接待来访7180人次, 处理来信4645件。1967年2月,接待室随法院
撤销。 1973年7月,恢复法院人民接待室,后改设信访接待科。到1985年,共接待
来访5135人次, 年均接待411人次;处理来信2196件,年均176件。1986~1990年,
共接待来访10065人次,年均2013人次;处理来信2765件,年均553件。